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106橋金職午字第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橋金職午字第4號(法院案 號:105年司執菊字第12513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林明建、石欣弘即石秀梅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3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3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25139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建、石欣弘即石秀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楠梓區 │後勁 │三 │159 │建│84.00 │全部 │2,500,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7 │高雄市楠梓區後│二層樓│一層:37.80 │ │ 全部 │300,000元 │ │ │ │勁段三小段159 │加強磚│二層:37.80 │ │ │ │ │ │ │地號 │造 │合計:75.6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楠梓區錦│ │ │ │ │ │ │ │ │屏街68巷20號 │ │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 │2│566 │高雄市楠梓區後│ │四樓層: 59.82 │ │ 全部 │800,000元 │ │ │ │勁段三小段159 │ │二樓層: 22.02 │ │ │ │ │ │ │地號 │ │三樓層: 59.82 │ │ │ │ │ │ │--------------│ │一樓層: 34.73 │ │ │ │ │ │ │同上建物之未保│ │五樓層: 59.82 │ │ │ │ │ │ │存登記建物 │ │合 計:236.21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一樓到三樓均有增建,另四樓│ │ │及五樓的頂樓均為鐵皮屋加蓋,復據在場人林上恭表示,其係債務人石欣弘的小叔,大哥已經往生 (│ │ │歿)了,拍賣標的始會過戶到石欣弘名下,而拍賣標的目前由其與母親同住,石欣弘與其兒子林明建 │ │ │已經搬離上址,另居他處;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凶宅、│ │ │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 │ │ │行查明。 │ │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 │ │書 (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25139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建、石欣弘即石秀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楠梓區 │後勁 │二 │460 │建│722 │8分之1 │4,950,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58 │高雄市楠梓區後│二層樓│一層: 50.3 │ │ 全部 │350,000元 │ │ │ │勁段二小段460 │加強磚│二層: 50.3 │ │ │ │ │ │ │地號 │造 │合計:100.6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楠梓區聖│ │ │ │ │ │ │ │ │雲街94巷6號 │ │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 │2│1265│高雄市楠梓區後│ │三樓層:54.82 │陽台4.63 │ 全部 │150,000元 │ │ │ │勁段二小段460 │ │合 計:54.82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未保│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查封時,據在場人林上恭表示,拍賣標的在其大哥生前即出租給│ │ │友人居住,每月租金貳仟元,由母親收取;復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民國105年9月26日│ │ │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標的從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且房屋現況良好;另於民國105年1│ │ │0月11日勘測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一樓未增建,二樓及三樓均有增建,且據在場人徐素月│ │ │表示,其於民國101年5月5日與林欽琮訂立租賃契約,租期至民國104年5月5日,每月租金│ │ │肆仟元,惟林欽琮過世後,並未再訂立新租約,現從民國105年5月6日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每│ │ │月租金伍仟元,由林欽琮母親收取;又債權人代理人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具狀表示,拍賣標│ │ │的現由徐素月承租使用中,租期原為民國101年5月5日至民國104年5月5日,到期後續租約│ │ │未定約,租金伍仟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編號2建物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 │ │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徐素月承租中,為不定期租賃,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伍仟元,拍 │ │ │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凶宅、│ │ │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 │ │ │行查明。 │ │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 │ │書 (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