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2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25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宇字第5764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 行事件,債務人葉宇宸即葉宗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4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4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7646號 財產所有人:葉宇宸即葉宗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新海 │ │887-1 │建│19 │44分之1 │12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新海 │ │887 │建│56 │44分之1 │3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六張小段359-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35 │新北市三重區新│4層樓 │一層:49.50 │ │ 11分之1│13,000元 │ │ │ │海段887、887-1│加強磚│合計:49.5 │ │ │ │ │ │ │地號 │造(住 │ │ │ │ │ │ │ │--------------│家用)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六│ │ │ │ │ │ │ │ │張街248巷3號 │ │ │ │ │ │ │ ├──┼───────┴───┴───────────┴─────┴────┴─────────┤ │ │備考│ │ ├─┼──┼───────┬───┬───────────┬─────┬────┬─────────┤ │2│5834│新北市三重區新│ │第一層(增建部份): │ │ 11分之1│5,200元 │ │ │ │海段871、887、│ │ 35.57 │ │ │ │ │ │ │887-1、888-1地│ │合計:35.57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六│ │ │ │ │ │ │ │ │張街248巷3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民國105年6月30日履勘時,共有人陳○芳稱標的由其與債務人等數人共同出資購買作為宮│ │ │廟使用,債務人未住於該處,有增建及神像,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 │ │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535、5834建號建物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 │買權。 │ │ │4‧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 │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 │ │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 │ │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法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5‧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5年11月2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5│ │ │3088629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承│ │ │擔拆除之風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標的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 │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占用881、888─1地號│ │ │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 │ │6‧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五、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 │ │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六、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如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 │ │並應將「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農舍」切結書附於投標書。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登記部分,惟因│ │ │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 │九、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或本公司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 │ │得異議。 │ │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 │ │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