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105桃金職一字第15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4月5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黃瑞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5桃金職一字第155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曜字 第3486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黃瑞祥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 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 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 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 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 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 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 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15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34868號 財產所有人:黃瑞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國聖 │ │1138 │田│606.09 │40分之1 │68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桃園區 │國聖 │ │1152 │田│576.98 │40分之1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105年7月5日法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 │ │ 1138地號土地上部分為菜圃,另有建物一棟占用,門牌為桃園區中山路943巷67號;1│ │ │ 15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門牌為桃園區中山路973巷7號、9號、11號。上開地上建│ │ │ 物及農作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需由買受人自行解決土│ │ │ 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 │ │2、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 至現場查明。 │ │ │3、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租地建屋或租地耕作│ │ │ 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 │ │ 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 │ │ 書。又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 │ 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 │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 │ │4、本件標的土地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 (民國89年9月5日)之乙種工業區土地,計劃 │ │ │ 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 │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5、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 │ │ │ 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 │ │ 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柒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