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八字第6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八字第65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蘭字第827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5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5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6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8278號 財產所有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土城區  │員和  │      │1355        │建│2390.04   │100000分之12│28,000,000元    │
│  │      │        │      │      │            │  │          │76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土城區  │員和  │      │1359        │建│12.03     │100000分之12│160,000元       │
│  │      │        │      │      │            │  │          │76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168│新北市土城區員│鋼筋混│10樓層:129.01        │陽台(25.22│  全部  │4,480,000元       │
│  │    │和段1335地號  │凝土造│合  計:129.01        │平方公尺) │        │                  │
│  │    │--------------│16層樓│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中│(商業 │                      │          │        │                  │
│  │    │央路2段191號10│用)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338建號3569.12平方公尺(100000分之692)、3346建號270.5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0│
│  │    │983)                                                                                   │
├─┼──┼───────┬───┬───────────┬─────┬────┬─────────┤
│2│3169│新北市土城區員│鋼筋混│10樓層:108.97        │          │  全部  │3,360,000元       │
│  │    │和段1355地號  │凝土造│合  計:108.97        │          │        │                  │
│  │    │--------------│16層樓│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中│(商業 │                      │          │        │                  │
│  │    │央路2段191號10│用)   │                      │          │        │                  │
│  │    │樓之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338建號3569.12平方公尺(100000分之584)、3346建號270.5平方公尺(100000分之9│
│  │    │277)                                                                                    │
├─┼──┼───────┬───┬───────────┬─────┬────┬─────────┤
│3│3271│新北市土城區員│鋼筋混│地下2層:2223.63      │          │704分之3│3,280,000元       │
│  │    │和段1355地號  │凝土造│合   計:2223.63      │          │    3   │                  │
│  │    │--------------│16層樓│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中│      │                      │          │        │                  │
│  │    │央路2段191號地│      │                      │          │        │                  │
│  │    │下2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338建號3569.12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4)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尚在該址營運,公司財務長林淑芬在場稱,新│
│        │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1號10樓之1有外推,191號10樓之2無增建,經法院會同地政人│
│        │員到場測量,地政人員稱191號10樓之1陽台打 掉,沒有外推,與地籍圖相同無增建,另債務 │
│        │人財務長陳報車位編號54、55係配屬191號10樓之1、車位編號53號係配屬191號10│
│        │樓之2。嗣後債務人財務長向法院陳稱,建物無漏水、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等情,現場已停止營業│
│        │,僅遺留辦公桌椅等物品,三個停車位亦無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二間建物設有通道,兩戶│
│        │打通合併使用。惟房屋實際情形及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非自然死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
│        │影響交易價格或購買意願之情事等,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據建物登記謄本所載,3168、316│
│        │9建號建物之主要用途為商業用。本標拍賣標的因查封時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另就占用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
│        │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
│        │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        │定,縱予拍定,應予撤銷,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
│        │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依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玖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捌拾陸萬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6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8278號 財產所有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新民  │      │352         │建│3359.57   │10000分之250│27,2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62 │新北市中和區新│鋼筋混│7樓層:364.04         │陽台(76.05│  全部  │7,200,000元       │
│  │    │民段352地號   │凝土造│合 計:364.04         │平方公尺) │        │                  │
│  │    │--------------│8層樓(│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員│工業用│                      │          │        │                  │
│  │    │山路506之4號7 │)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934建號3095.39平方公尺(10000分之245)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宏宇食品有限公司做為工廠廠辦使用,租期三年,至107│
│        │年9月30日止。承租人副總經理稱無增建。惟房屋實際情形及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非自然│
│        │死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格或購買意願之情事等,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另據鑑價報│
│        │告書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建物主要用途為「工業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相│
│        │關使用上及稅捐上之限制。本件建物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合法占有使 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        │定,縱予拍定,應予撤銷,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
│        │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依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肆佰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標別: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6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8278號 財產所有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樹林區  │圳生  │      │152         │田│429.42    │全部        │58,4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樹林區  │圳生  │      │153         │田│78.00     │全部        │10,80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樹林區  │圳生  │      │154         │建│345.57    │全部        │47,20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樹林區  │圳生  │      │156         │建│103.45    │全部        │14,4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9 │新北市樹林區圳│鋼筋混│1樓層:312.20         │平台等四項│  全部  │5,360,000元       │
│  │    │生段154、156地│凝土造│2樓層:312.20         │(101.95平 │        │                  │
│  │    │號            │2層樓 │合 計:624.4          │方公尺)   │        │                  │
│  │    │--------------│      │                      │          │        │                  │
│  │    │新北市樹林區三│      │                      │          │        │                  │
│  │    │俊街229巷38弄2│      │                      │          │        │                  │
│  │    │4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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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 │新北市樹林區圳│      │1樓層:303.80         │陽台(11.10│  全部  │5,360,000元       │
│  │    │生段152、153、│      │2樓層:303.80         │平方公尺) │        │                  │
│  │    │154、156地號  │      │3樓層:366.20         │          │        │                  │
│  │    │--------------│      │合 計:973.8          │          │        │                  │
│  │    │新北市樹林區三│      │                      │          │        │                  │
│  │    │俊街229巷38弄2│      │                      │          │        │                  │
│  │    │4號           │      │                      │          │        │                  │
│  ├──┼───────┴───┴───────────┴─────┴────┴─────────┤
│  │備考│增建部分臨時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林淑芬在場,稱建物1、2樓後方有外│
│        │推,三樓有鐵皮搭蓋,24號建物旁有增建物,目前廠房停工但仍存放機器,後經法院再次至現場履│
│        │勘,廠房已斷水斷電,屋內為空屋, 債務人財務長在場稱無漏水、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等情。另 │
│        │樹林區圳生段152、153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三俊街229巷38弄24號廠址旁債務人搭建│
│        │之鐵皮屋占用其上,與本件拍賣建物相通,惟房屋實際情形及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非自然死│
│        │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格或購買意願之情事等,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據鑑價報告書│
│        │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另建物登記謄本所載,109建號建物主要用途為廠房、防│
│        │空避難室、辦公室、單身員工宿舍。本標拍賣標的因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本件拍賣之78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        │理所有權登記,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該增建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
│        │大隊列管拆除,拍定人需承擔日後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
│        │賣,請投標人注意。                                                                      │
│        │三、另就占用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
│        │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
│        │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  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
│        │四、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
│        │定,縱予拍定,應予撤銷,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
│        │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依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肆仟壹佰伍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捌佰參拾壹萬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