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金字第10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金字第108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春字第55783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游証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6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10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5783號 財產所有人:游証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66 │建│2159.00 │588分之1 │2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69地號。 │ ├─┼───┼────┬───┬───┬──────┬─┬─────┬──────┬────────┤ │2│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67 │建│2910.00 │84分之1 │2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72地號。 │ ├─┼───┼────┬───┬───┬──────┬─┬─────┬──────┬────────┤ │3│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68 │田│264.00 │672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79-1地號。 │ ├─┼───┼────┬───┬───┬──────┬─┬─────┬──────┬────────┤ │4│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76 │建│3483.00 │294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73地號。 │ ├─┼───┼────┬───┬───┬──────┬─┬─────┬──────┬────────┤ │5│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78 │旱│3186.00 │294分之1 │2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68-1地號。 │ ├─┼───┼────┬───┬───┬──────┬─┬─────┬──────┬────────┤ │6│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79 │建│969.00 │294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68地號。 │ ├─┼───┼────┬───┬───┬──────┬─┬─────┬──────┬────────┤ │7│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743 │田│1126.00 │588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436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除743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範圍係家族墓園,部分範圍為空地外,其餘地號土地部分範│ │ │圍為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範圍為空地及道路。依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係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僅│ │ │就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執行,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 │ │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 │權時,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三、本件366、367、368、376、379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 │ │用地,378、74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 │ │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 │ │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另本件非屬重劃區耕地,且無│ │ │訂立三七五租約。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捌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10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5783號 財產所有人:游証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大村鄉 │鎮北 │ │355 │田│6180.87 │14000分之112│1,16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擺塘段364地號。 │ ├─┼───┼────┬───┬───┬──────┬─┬─────┬──────┬────────┤ │2│彰化縣│大村鄉 │鎮北 │ │356 │田│980.93 │14000分之112│2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擺塘段363地號。 │ ├─┼───┼────┬───┬───┬──────┬─┬─────┬──────┬────────┤ │3│彰化縣│大村鄉 │鎮北 │ │357 │田│3743.13 │14000分之112│71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擺塘段360地號。 │ ├─┼───┼────┬───┬───┬──────┬─┬─────┬──────┬────────┤ │4│彰化縣│大村鄉 │鎮北 │ │358 │田│2310.17 │14000分之112│44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擺塘段362地號。 │ ├─┼───┼────┬───┬───┬──────┬─┬─────┬──────┬────────┤ │5│彰化縣│大村鄉 │鎮北 │ │359 │田│1155.82 │14000分之112│23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擺塘段36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五筆土地現況部分範圍係種植松樹,尚未採收,部分範圍為田地、葡萄園,已採收。│ │ │依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係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僅就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執行,共有人間分管│ │ │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 │ │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 │ │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 │ │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另本件非屬重劃區耕地,且無│ │ │訂立三七五租約。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