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界字第52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6月9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柯美嫻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彰金職界字第52號(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5年
      度司執莊字第4929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柯美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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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彰金職字第5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9294號 財產所有人:柯美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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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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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伸港鄉  │福安  │      │1157        │建│1249.31   │112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新港段40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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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彰化縣│伸港鄉  │福安  │      │1158        │建│1047.17   │112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新港段402-4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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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拍賣之1157、1158地號土地現況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作道路使用。前開地上│
│        │物皆未在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二、本標僅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得依本拍賣│
│        │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
│        │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
│        │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        │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數筆土地之共有人是否相同,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
│        │三、土地使用分區之編定:1157、1158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分區日後有 │
│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四、本件無他項權利設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