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水字第2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投金職水字第20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謙字第361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洪宗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 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 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 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張貼於本公司投標室公告欄及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下載專區)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2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611號 財產所有人:洪宗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草屯鎮 │新豐 │ │1030 │空│78.48 │全部 │8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洪宗智 │ ├─┼───┼────┬───┬───┬──────┬─┬─────┬──────┬────────┤ │2│南投縣│草屯鎮 │新豐 │ │1032 │空│46.17 │6分之1 │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洪宗智 │ ├─┼───┼────┬───┬───┬──────┬─┬─────┬──────┬────────┤ │3│南投縣│草屯鎮 │新豐 │ │1033 │空│147.29 │300分之46 │2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洪宗智 │ ├─┼───┼────┬───┬───┬──────┬─┬─────┬──────┬────────┤ │4│南投縣│草屯鎮 │新豐 │ │1039 │空│142.73 │全部 │1,5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洪宗智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6-1│南投縣草屯鎮新│住家用│騎樓: 18.35 │ │ 全部 │50,000元 │ │ │ │豐段1039地號 │、鋼架│一層:101.14 │ │ │ │ │ │ │--------------│造、有│合計:119.49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稻│牆烤漆│ │ │ │ │ │ │ │香路50號 │浪板 │ │ │ │ │ │ ├──┼───────┴───┴───────────┴─────┴────┴─────────┤ │ │備考│洪宗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查封之1039地號土地上有一棟鐵皮磚造建物坐落(經測量後,暫編定為9 │ │ │6─1建號建物),無增建部分,1033地號土地為L型水泥道路,供通行之用,1032地號土 │ │ │地目前種植短期作物,現場已無作物,但有整地之跡象,1030地號土地目前種植蔬菜作物。債權│ │ │人之代理人稱,1033地號土地目前共有人占用中,無分管契約,1032地號土地目前由債務人│ │ │無償供其親戚使用,種植蔬菜作物,只執行土地。據債權人陳報,1030地號土地現為菜園,由債│ │ │務人之親戚種植,無償使用。 │ │ │二、本件拍賣標的96─1建號建物及其坐落之1039地號土地拍定後點交,1030、1032│ │ │、1033地號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其中1032、1033地號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1030、1032、103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等,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 │ │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96─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類別均為乙種建築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柒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