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雨字第16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雨字第164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孟字第5531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志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16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5314號 財產所有人:吳志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64 │養│516.00 │20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 │ ├─┼───┼────┬───┬───┬──────┬─┬─────┬──────┬────────┤ │2│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64-1 │養│359.00 │20分之1 │110,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同段64地號 │ ├─┼───┼────┬───┬───┬──────┬─┬─────┬──────┬────────┤ │3│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64-2 │養│55.00 │20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同段64地號 │ ├─┼───┼────┬───┬───┬──────┬─┬─────┬──────┬────────┤ │4│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64-3 │養│215.00 │20分之1 │90,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同段64地號 │ ├─┼───┼────┬───┬───┬──────┬─┬─────┬──────┬────────┤ │5│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73 │養│213.00 │5分之1 │210,000元 │ │ ├───┼────┴───┴───┴──────┴─┴─────┴──────┴────────┤ │ │備考 │ │ ├─┼───┼────┬───┬───┬──────┬─┬─────┬──────┬────────┤ │6│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74 │建│1330.00 │10分之1 │1,010,000元 │ │ ├───┼────┴───┴───┴──────┴─┴─────┴──────┴────────┤ │ │備考 │ │ ├─┼───┼────┬───┬───┬──────┬─┬─────┬──────┬────────┤ │7│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74-1 │建│8.00 │10分之1 │10,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同段74地號 │ ├─┼───┼────┬───┬───┬──────┬─┬─────┬──────┬────────┤ │8│彰化縣│秀水鄉 │馬鳴 │ │78 │建│320.00 │20分之1 │13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64、64─1、64─2、64─3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道路,其餘為雜木,73地號土│ │ │地上種植玉米及竹木,74地號土地有三合院(門牌號碼為明山街72號,未辦保存登記)及未辦保存│ │ │登記無門牌倉庫,74─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78地號土地部分有三合院坐落(門牌號碼為明山 │ │ │街102號及100號)及部分雜木。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土地上建物為債務人共有。前開地上物皆 │ │ │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 │ │二、本件拍賣八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 │ │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 │ │買。 │ │ │三、本件拍賣之64、64─2、64─3、74、7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 │ │附近特定區計畫住宅區,6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道路│ │ │用地、部分人行步道,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部│ │ │分住宅區,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其中64─1、│ │ │73、74─1地號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 │ │之64、64─1、64─2、64─3、73地號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四、另依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17日彰地二字第1060001539號函主旨:經│ │ │查其中73地號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面積相較存在差數,且己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規│ │ │定增減差範圍,其實際面積以鑑界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五、本件拍賣之73地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其餘地號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