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105彰金職界字第42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彰金職界字第421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丙字第3737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江建國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彰金職字第42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37377號 財產所有人:江建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鎮興 │ │977 │旱│254.57 │300分之2 │2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199-2地號、重測前:員東段840地號 │ ├─┼───┼────┬───┬───┬──────┬─┬─────┬──────┬────────┤ │2│彰化縣│員林市 │鎮興 │ │978 │旱│33.55 │36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200-2地號、重測前:員東段841地號 │ ├─┼───┼────┬───┬───┬──────┬─┬─────┬──────┬────────┤ │3│彰化縣│員林市 │鎮興 │ │979 │旱│1374.29 │36分之1 │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200-1地號、重測前:員東段842地號 │ ├─┼───┼────┬───┬───┬──────┬─┬─────┬──────┬────────┤ │4│彰化縣│員林市 │鎮興 │ │980 │旱│1321.70 │300分之2 │11,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199地號、重測前:員東段843地號 │ ├─┼───┼────┬───┬───┬──────┬─┬─────┬──────┬────────┤ │5│彰化縣│員林市 │鎮興 │ │1017 │旱│1571.39 │300分之2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199-1地號、重測前:員東段874地號 │ ├─┼───┼────┬───┬───┬──────┬─┬─────┬──────┬────────┤ │6│彰化縣│員林市 │鎮興 │ │1068 │旱│1835.87 │36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200地號、重測前:員東段924地號 │ ├─┼───┼────┬───┬───┬──────┬─┬─────┬──────┬────────┤ │7│彰化縣│員林市 │鎮興 │ │1069 │旱│275.70 │36分之1 │11,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塊厝段201地號、重測前:員東段925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土地相鄰且未臨路,977、978地號土地現況有建物及水塔坐落,部分種植作物;9│ │ │79、980、1069地號土地種植芭樂;1017、1068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種植香蕉,部分│ │ │範圍為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均由共有人使用中。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占用土│ │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二、拍賣之977、978、979、980、1017、1068、1069地號土地僅係拍賣之│ │ │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土地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 │ │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就所共有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人│ │ │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數筆土地之共有人是否相同,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 │四、土地使用分區之編定:977、978地號土地為八卦山風景特定區(百果山地區)計畫住宅區( │ │ │建蔽率:50%,容積率:100%);979、980、1017、1068、1069地號土地八 │ │ │卦山風景特定區(百果山地區)計畫農業區。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 │ │五、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