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105北金職八字第5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北金職八字第51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助子字第168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林茂榮、林茂青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北金職字第5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1684號 財產所有人:林茂榮、林茂青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2 │建│9234 │10分之2 │11,97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為大佛寺,為碧潭路33號。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7 │建│830.85 │10分之2 │7,2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15-19號建物座落。 │ ├─┼───┼────┬───┬───┬──────┬─┬─────┬──────┬────────┤ │3│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7-1 │建│26.15 │10分之2 │3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15-19號建物座落。 │ ├─┼───┼────┬───┬───┬──────┬─┬─────┬──────┬────────┤ │4│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22 │建│250.55 │10分之2 │1,7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21、25、27號建物座落。 │ ├─┼───┼────┬───┬───┬──────┬─┬─────┬──────┬────────┤ │5│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23 │建│62.29 │10分之2 │4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21、25、27號建物座落。 │ ├─┼───┼────┬───┬───┬──────┬─┬─────┬──────┬────────┤ │6│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3 │林│95.20 │10分之2 │5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崗哨。 │ ├─┼───┼────┬───┬───┬──────┬─┬─────┬──────┬────────┤ │7│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3-1 │林│5.65 │10分之2 │19,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8│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5 │建│276.28 │10分之2 │2,0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21、25、27號建物座落。 │ ├─┼───┼────┬───┬───┬──────┬─┬─────┬──────┬────────┤ │9│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6 │林│257.46 │10分之2 │29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7 │建│73.20 │10分之2 │240,000元 │ │0├───┼────┴───┴───┴──────┴─┴─────┴──────┴────────┤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8 │林│898.77 │10分之2 │2,790,000元 │ │1├───┼────┴───┴───┴──────┴─┴─────┴──────┴────────┤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2 │林│472.50 │10分之2 │710,000元 │ │2├───┼────┴───┴───┴──────┴─┴─────┴──────┴────────┤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3 │建│5096.87 │10分之2 │6,200,000元 │ │3├───┼────┴───┴───┴──────┴─┴─────┴──────┴────────┤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為大佛寺,為碧潭路33號。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4 │林│2809.01 │10分之2 │3,570,000元 │ │4├───┼────┴───┴───┴──────┴─┴─────┴──────┴────────┤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5 │林│130.06 │10分之2 │410,000元 │ │5├───┼────┴───┴───┴──────┴─┴─────┴──────┴────────┤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08 │林│3786 │10分之2 │5,440,000元 │ │6├───┼────┴───┴───┴──────┴─┴─────┴──────┴────────┤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09 │林│95.89 │10分之2 │160,000元 │ │7├───┼────┴───┴───┴──────┴─┴─────┴──────┴────────┤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1 │林│2869 │10分之2 │4,250,000元 │ │8├───┼────┴───┴───┴──────┴─┴─────┴──────┴────────┤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3 │建│1154.40 │10分之2 │1,700,000元 │ │9├───┼────┴───┴───┴──────┴─┴─────┴──────┴────────┤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5 │建│360.35 │10分之2 │1,120,000元 │ │0├───┼────┴───┴───┴──────┴─┴─────┴──────┴────────┤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6 │林│121.60 │10分之2 │390,000元 │ │1├───┼────┴───┴───┴──────┴─┴─────┴──────┴────────┤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6-1 │林│91.04 │10分之2 │150,000元 │ │2├───┼────┴───┴───┴──────┴─┴─────┴──────┴────────┤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22 │建│128.21 │10分之2 │180,000元 │ │3├───┼────┴───┴───┴──────┴─┴─────┴──────┴────────┤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永業路59號建物。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23 │林│225.25 │10分之2 │330,000元 │ │4├───┼────┴───┴───┴──────┴─┴─────┴──────┴────────┤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使用情形詳如備考欄,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2‧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農業發展條例18條),在│ │ │自有農業用地興建或參加集村興建之農舍,應滿5年始得移轉,其起算日以使用執照核發之日期為基│ │ │準,無自用農舍之認定,需由申請人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 │ │2)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 │ │ │。另「實施建築管理前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陸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肆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