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105北金職八字第5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北金職八字第51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助子字第168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林茂榮、林茂青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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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北金職字第5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1684號 財產所有人:林茂榮、林茂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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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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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2          │建│9234      │10分之2     │11,9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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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為大佛寺,為碧潭路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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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7          │建│830.85    │10分之2     │7,2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15-19號建物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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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7-1        │建│26.15     │10分之2     │3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15-19號建物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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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22          │建│250.55    │10分之2     │1,7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21、25、27號建物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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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23          │建│62.29     │10分之2     │4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21、25、27號建物座落。                           │
├─┼───┼────┬───┬───┬──────┬─┬─────┬──────┬────────┤
│6│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3          │林│95.20     │10分之2     │5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崗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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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3-1        │林│5.65      │10分之2     │19,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8│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5          │建│276.28    │10分之2     │2,02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碧潭路21、25、27號建物座落。                           │
├─┼───┼────┬───┬───┬──────┬─┬─────┬──────┬────────┤
│9│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6          │林│257.46    │10分之2     │29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7          │建│73.20     │10分之2     │240,000元       │
│0├───┼────┴───┴───┴──────┴─┴─────┴──────┴────────┤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38          │林│898.77    │10分之2     │2,790,000元     │
│1├───┼────┴───┴───┴──────┴─┴─────┴──────┴────────┤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2          │林│472.50    │10分之2     │710,000元       │
│2├───┼────┴───┴───┴──────┴─┴─────┴──────┴────────┤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崗哨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3          │建│5096.87   │10分之2     │6,200,000元     │
│3├───┼────┴───┴───┴──────┴─┴─────┴──────┴────────┤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為大佛寺,為碧潭路33號。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4          │林│2809.01   │10分之2     │3,570,000元     │
│4├───┼────┴───┴───┴──────┴─┴─────┴──────┴────────┤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65          │林│130.06    │10分之2     │410,000元       │
│5├───┼────┴───┴───┴──────┴─┴─────┴──────┴────────┤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08         │林│3786      │10分之2     │5,440,000元     │
│6├───┼────┴───┴───┴──────┴─┴─────┴──────┴────────┤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09         │林│95.89     │10分之2     │160,000元       │
│7├───┼────┴───┴───┴──────┴─┴─────┴──────┴────────┤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1         │林│2869      │10分之2     │4,250,000元     │
│8├───┼────┴───┴───┴──────┴─┴─────┴──────┴────────┤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1│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3         │建│1154.40   │10分之2     │1,700,000元     │
│9├───┼────┴───┴───┴──────┴─┴─────┴──────┴────────┤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5         │建│360.35    │10分之2     │1,120,000元     │
│0├───┼────┴───┴───┴──────┴─┴─────┴──────┴────────┤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6         │林│121.60    │10分之2     │390,000元       │
│1├───┼────┴───┴───┴──────┴─┴─────┴──────┴────────┤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16-1       │林│91.04     │10分之2     │150,000元       │
│2├───┼────┴───┴───┴──────┴─┴─────┴──────┴────────┤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22         │建│128.21    │10分之2     │180,000元       │
│3├───┼────┴───┴───┴──────┴─┴─────┴──────┴────────┤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上有永業路59號建物。                                       │
├─┼───┼────┬───┬───┬──────┬─┬─────┬──────┬────────┤
│2│新北市│新店區  │永業  │      │123         │林│225.25    │10分之2     │330,000元       │
│4├───┼────┴───┴───┴──────┴─┴─────┴──────┴────────┤
│  │備考  │所有人權利範圍各為10分之1;位於大佛寺後方,上為雜木林。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使用情形詳如備考欄,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2‧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農業發展條例18條),在│
│        │自有農業用地興建或參加集村興建之農舍,應滿5年始得移轉,其起算日以使用執照核發之日期為基│
│        │準,無自用農舍之認定,需由申請人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
│        │2)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 │
│        │。另「實施建築管理前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陸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肆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