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105板金職八字第42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板金職八字第424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助正字第97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林茂榮、林茂青、魏炳貴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 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 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1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5年度板金職字第42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972號 財產所有人:林茂青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46 │林│2202 │2分之1 │3,43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47 │林│2047 │全部 │6,36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48 │林│383 │480分之395 │99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53 │林│3788 │480分之395 │9,67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54 │旱│2541 │全部 │7,880,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57 │旱│1964 │1440分之1145│4,84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58 │旱│1358 │12分之10 │3,520,000元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63 │旱│12182 │1440分之1145│30,020,000元 │ │ ├───┼────┴───┴───┴──────┴─┴─────┴──────┴────────┤ │ │備考 │ │ ├─┼───┼────┬───┬───┬──────┬─┬─────┬──────┬────────┤ │9│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70 │林│2179 │全部 │5,410,000元 │ │ ├───┼────┴───┴───┴──────┴─┴─────┴──────┴────────┤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72 │旱│2163 │1440分之1145│4,280,000元 │ │0├───┼────┴───┴───┴──────┴─┴─────┴──────┴────────┤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74 │旱│4791 │12分之7 │6,940,000元 │ │1├───┼────┴───┴───┴──────┴─┴─────┴──────┴────────┤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79 │林│1586 │12分之7 │2,310,000元 │ │2├───┼────┴───┴───┴──────┴─┴─────┴──────┴────────┤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80 │旱│3657 │1440分之1145│7,220,000元 │ │3├───┼────┴───┴───┴──────┴─┴─────┴──────┴────────┤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81 │旱│621 │12分之7 │910,000元 │ │4├───┼────┴───┴───┴──────┴─┴─────┴──────┴────────┤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82 │旱│873 │96分之71 │1,610,000元 │ │5├───┼────┴───┴───┴──────┴─┴─────┴──────┴────────┤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83 │旱│5 │9分之8 │16,000元 │ │6├───┼────┴───┴───┴──────┴─┴─────┴──────┴────────┤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984 │旱│1648 │1440分之1145│3,260,000元 │ │7├───┼────┴───┴───┴──────┴─┴─────┴──────┴────────┤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00 │旱│426 │全部 │1,070,000元 │ │8├───┼────┴───┴───┴──────┴─┴─────┴──────┴────────┤ │ │備考 │ │ ├─┼───┼────┬───┬───┬──────┬─┬─────┬──────┬────────┤ │1│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01 │旱│1713 │2分之1 │2,130,000元 │ │9├───┼────┴───┴───┴──────┴─┴─────┴──────┴────────┤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02 │旱│2203 │9分之8 │4,870,000元 │ │0├───┼────┴───┴───┴──────┴─┴─────┴──────┴────────┤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05 │旱│1284 │2分之1 │1,600,000元 │ │1├───┼────┴───┴───┴──────┴─┴─────┴──────┴────────┤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06 │旱│1419 │12分之10 │2,950,000元 │ │2├───┼────┴───┴───┴──────┴─┴─────┴──────┴────────┤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06-1 │旱│6 │12分之10 │16,000元 │ │3├───┼────┴───┴───┴──────┴─┴─────┴──────┴────────┤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07 │旱│4999 │全部 │12,400,000元 │ │4├───┼────┴───┴───┴──────┴─┴─────┴──────┴────────┤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12 │旱│10237 │2分之1 │12,700,000元 │ │5├───┼────┴───┴───┴──────┴─┴─────┴──────┴────────┤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13 │旱│3744 │9分之8 │8,260,000元 │ │6├───┼────┴───┴───┴──────┴─┴─────┴──────┴────────┤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14 │旱│4369 │全部 │10,840,000元 │ │7├───┼────┴───┴───┴──────┴─┴─────┴──────┴────────┤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15 │旱│1891 │12分之10 │3,920,000元 │ │8├───┼────┴───┴───┴──────┴─┴─────┴──────┴────────┤ │ │備考 │ │ ├─┼───┼────┬───┬───┬──────┬─┬─────┬──────┬────────┤ │2│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16 │旱│1853 │2分之1 │2,310,000元 │ │9├───┼────┴───┴───┴──────┴─┴─────┴──────┴────────┤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22 │旱│3967 │9分之8 │8,750,000元 │ │0├───┼────┴───┴───┴──────┴─┴─────┴──────┴────────┤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23 │旱│4112 │全部 │10,200,000元 │ │1├───┼────┴───┴───┴──────┴─┴─────┴──────┴────────┤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24 │旱│4428 │2分之1 │5,500,000元 │ │2├───┼────┴───┴───┴──────┴─┴─────┴──────┴────────┤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25 │旱│3055 │9分之8 │6,740,000元 │ │3├───┼────┴───┴───┴──────┴─┴─────┴──────┴────────┤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26 │林│373 │全部 │930,000元 │ │4├───┼────┴───┴───┴──────┴─┴─────┴──────┴────────┤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33 │林│2687 │12分之10 │5,560,000元 │ │5├───┼────┴───┴───┴──────┴─┴─────┴──────┴────────┤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33-1 │旱│73 │12分之10 │160,000元 │ │6├───┼────┴───┴───┴──────┴─┴─────┴──────┴────────┤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34 │旱│2478 │2分之1 │3,080,000元 │ │7├───┼────┴───┴───┴──────┴─┴─────┴──────┴────────┤ │ │備考 │ │ ├─┼───┼────┬───┬───┬──────┬─┬─────┬──────┬────────┤ │3│新北市│鶯歌區 │橋子頭│ │1035 │旱│3574 │全部 │8,870,000元 │ │8├───┼────┴───┴───┴──────┴─┴─────┴──────┴────────┤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法院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46地號上有堆放砂石,947地號有部分貨櫃、鐵捲│ │ │門及馬路,948、953、954、957、958、963地號上為雜林,均臨桃園八德區大安│ │ │公園化公墓,946、947地號隔馬路在公墓斜對面,970、972、974、979、980│ │ │、981、982、983、984地號臨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公園化公墓,均為雜木林,地政人員表│ │ │示上無建物,1000、1001、1002、1005、1006、1006─1、1007、1│ │ │012、1013、1014、1015、1016地號位於北二高鶯歌段的邊坡,為雜林,上無建│ │ │物,1022、1023、1024、1025、1026、1033、1033─1、1034、│ │ │1035地號位於北二高鶯歌交流道旁邊坡,為雜樹林,上無建物。954、970、1000、1│ │ │007、1014、1023、1026、1035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其餘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二、本件拍賣分標依序拍賣,如前次序標別拍定價款足清償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次序標別即不│ │ │予拍定,縱宣佈得標,應予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億壹仟壹佰伍拾貳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壹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標別:乙 ┌─────────────────────────────────────────────────┐ │105年度板金職字第42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972號 財產所有人:林茂青、林茂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180-22 │建│21 │48分之6 │450,000元 │ │ ├───┼────┴───┴───┴──────┴─┴─────┴──────┴────────┤ │ │備考 │林茂青持分48分之3、林茂榮持分48分之3 │ ├─┼───┼────┬───┬───┬──────┬─┬─────┬──────┬────────┤ │2│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180-48 │旱│2 │12分之2 │70,000元 │ │ ├───┼────┴───┴───┴──────┴─┴─────┴──────┴────────┤ │ │備考 │林茂青持分12分之1、林茂榮持分12分之1 │ ├─┼───┼────┬───┬───┬──────┬─┬─────┬──────┬────────┤ │3│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188-9 │田│22 │12分之2 │620,000元 │ │ ├───┼────┴───┴───┴──────┴─┴─────┴──────┴────────┤ │ │備考 │林茂青持分12分之1、林茂榮持分12分之1 │ ├─┼───┼────┬───┬───┬──────┬─┬─────┬──────┬────────┤ │4│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188-12 │田│24 │12分之2 │680,000元 │ │ ├───┼────┴───┴───┴──────┴─┴─────┴──────┴────────┤ │ │備考 │林茂青持分12分之1、林茂榮持分12分之1 │ ├─┼───┼────┬───┬───┬──────┬─┬─────┬──────┬────────┤ │5│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200-19 │建│69 │48分之6 │1,440,000元 │ │ ├───┼────┴───┴───┴──────┴─┴─────┴──────┴────────┤ │ │備考 │林茂青持分48分之3、林茂榮持分48分之3 │ ├─┼───┼────┬───┬───┬──────┬─┬─────┬──────┬────────┤ │6│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200-36 │田│80 │12分之2 │2,230,000元 │ │ ├───┼────┴───┴───┴──────┴─┴─────┴──────┴────────┤ │ │備考 │林茂青持分12分之1、林茂榮持分12分之1 │ ├─┼───┼────┬───┬───┬──────┬─┬─────┬──────┬────────┤ │7│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200-51 │田│16 │12分之2 │450,000元 │ │ ├───┼────┴───┴───┴──────┴─┴─────┴──────┴────────┤ │ │備考 │林茂青持分12分之1、林茂榮持分12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法院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0─22、200─19地號係板橋區文化路2段1│ │ │82巷7弄17號建物之座落基地,180─48、188─9、188─12地號係大樓之法定空│ │ │地,為大樓旁之一小角,上有鐵皮屋占用,200─36地號為文化路2段182巷9弄5號前空地│ │ │,200─51地號為182巷7弄4號旁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二、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分標依序拍賣,如前次序標別拍定價款足清償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次序標別即不│ │ │予拍定,縱宣佈得標,應予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玖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元。 │ └────┴────────────────────────────────────────────┘ 標別:丙 ┌─────────────────────────────────────────────────┐ │105年度板金職字第42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972號 財產所有人:林茂青、林茂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莊區 │富國 │ │186 │建│611.15 │90000分之316│2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新莊區 │富國 │ │186-1 │建│18.56 │90000分之316│11,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新莊區 │富國 │ │187 │建│667.72 │90000分之316│24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五股區 │觀音坑│崩山 │43-3 │田│325 │3分之1 │22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五股區 │觀音坑│崩山 │58-1 │田│2274 │3分之1 │1,480,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五股區 │觀音坑│崩山 │111-5 │林│211 │3分之1 │15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五股區 │觀音坑│崩山 │112 │旱│403 │3分之1 │270,000元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三重區 │忠孝 │ │639-1 │建│128 │1000分之101 │2,3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法院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9─1地號係三重區重陽路4段162、160、1│ │ │58號建物座落基地旁之空地,其上有部份搭建鐵皮棚架,部分為大樓車道出入口,部分為158號│ │ │建物搭建之增建占用,43─3、112地號上有一私設登山步道,兩邊均為雜木,58─1地號上│ │ │墳墓、雜木林,111─5地號為雜木林,均位於五股觀音山,186地號為新莊區八德街12巷2│ │ │弄1、3號及8弄2、4號及12巷4、6號整棟大樓之座落基地,186─1地號為八德街12巷│ │ │之巷道,供公眾通行使用,187地號為民安路200、202、204、206、208號及八德│ │ │街2號整棟大樓之座落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 │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二、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分標依序拍賣,如前次序標別拍定價款足清償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次序標別即不│ │ │予拍定,縱宣佈得標,應予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玖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捌萬元。 │ └────┴────────────────────────────────────────────┘ 標別:丁 ┌─────────────────────────────────────────────────┐ │105年度板金職字第42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972號 財產所有人:魏炳貴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二崁│47-1 │旱│32 │全部 │3,0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法院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1地號為板橋區懷德街181巷旁空地,現作為停│ │ │放機車使用,是否有部份為巷道,須以鑑界為準,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分標依序拍賣,如前次序標別拍定價款足清償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次序標別即不│ │ │予拍定,縱宣佈得標,應予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貳萬元。 │ └────┴────────────────────────────────────────────┘ 標別:戊 ┌─────────────────────────────────────────────────┐ │105年度板金職字第42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972號 財產所有人:林茂榮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01 │新北市鶯歌區福│鋼筋混│1樓層:817.88 │ │ 5分之1 │3,320,000元 │ │ │ │德段614、615、│凝土造│騎樓 : 81.88 │ │ │ │ │ │ │616地號 │5層樓 │合 計:899.76 │ │ │ │ │ │ │--------------│ │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鶯│ │ │ │ │ │ │ │ │桃路555號 │ │ │ │ │ │ │ ├──┼───────┴───┴───────────┴─────┴────┴─────────┤ │ │備考│ │ ├─┼──┼───────┬───┬───────────┬─────┬────┬─────────┤ │2│702 │新北市鶯歌區福│鋼筋混│2樓層:899.76 │ │ 5分之1 │3,320,000元 │ │ │ │德段614、615、│凝土造│合 計:899.76 │ │ │ │ │ │ │616地號 │5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鶯│ │ │ │ │ │ │ │ │桃路555號2樓 │ │ │ │ │ │ │ ├──┼───────┴───┴───────────┴─────┴────┴─────────┤ │ │備考│ │ ├─┼──┼───────┬───┬───────────┬─────┬────┬─────────┤ │3│703 │新北市鶯歌區福│鋼筋混│3樓層:899.76 │ │ 5分之1 │3,320,000元 │ │ │ │德段614、615、│凝土造│合 計:899.76 │ │ │ │ │ │ │616地號 │5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鶯│ │ │ │ │ │ │ │ │桃路555號3樓 │ │ │ │ │ │ │ ├──┼───────┴───┴───────────┴─────┴────┴─────────┤ │ │備考│ │ ├─┼──┼───────┬───┬───────────┬─────┬────┬─────────┤ │4│704 │新北市鶯歌區福│鋼筋混│4樓層:571.78 │ │ 5分之1 │2,120,000元 │ │ │ │德段614、615、│凝土造│合 計:571.78 │ │ │ │ │ │ │616地號 │5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鶯│ │ │ │ │ │ │ │ │桃路555號4樓 │ │ │ │ │ │ │ ├──┼───────┴───┴───────────┴─────┴────┴─────────┤ │ │備考│ │ ├─┼──┼───────┬───┬───────────┬─────┬────┬─────────┤ │5│705 │新北市鶯歌區福│鋼筋混│5樓層:245.18 │ │ 5分之1 │910,000元 │ │ │ │德段614、615、│凝土造│合 計:245.18 │ │ │ │ │ │ │616地號 │5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鶯歌區鶯│ │ │ │ │ │ │ │ │桃路555號5樓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法院至現場履勘時,現場有金金戲院招牌,旁邊為海產店招牌,並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 │查報1樓目前由第三人陳淑汝承租,租期自105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現場為│ │ │第三人陳聰仁開設餐廳使用,2、3、4、5樓目前無人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二、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分標依序拍賣,如前次序標別拍定價款足清償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次序標別即不│ │ │予拍定,縱宣佈得標,應予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