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105投金職生字第16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投金職生字第161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孝字第1010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明組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八)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 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 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 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張貼於本公司投標室公告欄及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下載專區)。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5年度投金職字第16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0100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208-4 │林│13763 │3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2│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0 │林│10179 │全部 │32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3│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3 │林│7158 │全部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4│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5 │林│6072 │全部 │20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5│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8-3 │林│9699 │全部 │7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6│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82 │林│29738 │4分之1 │2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7│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83 │林│21318 │2分之1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8│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85-5 │林│5857 │全部 │47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按現況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208─4地號等8筆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依債權人代理人稱:│ │ │土地均無租賃之情事,現由債務人管理;其中208─4、782、783地號土地部分,請求僅就│ │ │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除723、728─3、785─5地號土地│ │ │外其餘地號土地均未臨路,請投標人注意。 │ │ │二、本件除208─4、782、78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 │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其餘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 │ │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 │ │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 │ │許可應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另本件無訂立三七五租│ │ │約。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柒萬元。 │ └────┴────────────────────────────────────────────┘ 標別:2 ┌─────────────────────────────────────────────────┐ │105年度投金職字第16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0100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57-3 │林│5360 │全部 │2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2│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57-6 │林│9690 │全部 │7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3│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57-10 │林│2310 │全部 │12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4│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65-6 │旱│10546 │全部 │83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5│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65-19 │旱│4290 │全部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6│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1-2 │林│5063 │全部 │1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7│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3-6 │林│25225 │6分之1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8│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6-2 │林│21043 │21696分之814│500,000元 │ │ │ │ │ │ │ │ │ │0 │ │ │ ├───┼────┴───┴───┴──────┴─┴─────┴──────┴────────┤ │ │備考 │林明組 │ ├─┼───┼────┬───┬───┬──────┬─┬─────┬──────┬────────┤ │9│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6-6 │林│12538 │2分之1 │30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8 │林│41513 │9分之4 │1,440,000元 │ │0├───┼────┴───┴───┴──────┴─┴─────┴──────┴────────┤ │ │備考 │林明組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95 │林│7808 │全部 │260,000元 │ │1├───┼────┴───┴───┴──────┴─┴─────┴──────┴────────┤ │ │備考 │林明組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302 │林│8496 │全部 │280,000元 │ │2├───┼────┴───┴───┴──────┴─┴─────┴──────┴────────┤ │ │備考 │林明組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部分按現況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257─3、257─6、257─10、265─6、265─│ │ │19、271─2、273─6、276─6地號土地現況均係雜竹木林,其中257─6、265│ │ │─6、273─6、265─19地號土地臨八通關社寮古道,276─2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茶園│ │ │、竹林、檳榔、桂花,部分範圍為鐵皮工寮坐落,臨產業道路,278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雜竹木,│ │ │部分範圍係種植香蕉及檳榔,臨八通關社寮古道,295、302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依債權人代│ │ │理人稱:257─3、257─6、257─10、265─6、265─19、271─2、29│ │ │5、302地號土地由債務人占用,273─6、276─6、278地號土地無人使用,276─│ │ │2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為其他共有人所有種植,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 │ │本件除257─6、265─6、273─6、265─19、276─2、278地號土地外其餘│ │ │地號土地均未臨路,請投標人注意。 │ │ │二、本件除276─2、276─6、273─6、27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其餘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 │ │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三、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65─1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 │ │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 │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另│ │ │本件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其餘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 │賃於外國人,另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 │ │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