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105投金職生字第16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投金職生字第161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孝字第1010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明組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7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八)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
            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
            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
            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張貼於本公司投標室公告欄及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下載專區)。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5年度投金職字第16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0100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208-4       │林│13763     │3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2│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0         │林│10179     │全部        │32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3│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3         │林│7158      │全部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4│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5         │林│6072      │全部        │20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5│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28-3       │林│9699      │全部        │7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6│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82         │林│29738     │4分之1      │2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7│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83         │林│21318     │2分之1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8│南投縣│竹山鎮  │社寮  │      │785-5       │林│5857      │全部        │47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按現況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208─4地號等8筆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依債權人代理人稱:│
│        │土地均無租賃之情事,現由債務人管理;其中208─4、782、783地號土地部分,請求僅就│
│        │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除723、728─3、785─5地號土地│
│        │外其餘地號土地均未臨路,請投標人注意。                                                  │
│        │二、本件除208─4、782、783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
│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其餘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
│        │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
│        │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
│        │許可應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另本件無訂立三七五租│
│        │約。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柒萬元。                                                          │
└────┴────────────────────────────────────────────┘
標別:2
┌─────────────────────────────────────────────────┐
│105年度投金職字第16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0100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57-3       │林│5360      │全部        │2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2│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57-6       │林│9690      │全部        │7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3│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57-10      │林│2310      │全部        │12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4│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65-6       │旱│10546     │全部        │83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5│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65-19      │旱│4290      │全部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6│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1-2       │林│5063      │全部        │16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7│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3-6       │林│25225     │6分之1      │34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8│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6-2       │林│21043     │21696分之814│500,000元       │
│  │      │        │      │      │            │  │          │0           │                │
│  ├───┼────┴───┴───┴──────┴─┴─────┴──────┴────────┤
│  │備考  │林明組                                                                                │
├─┼───┼────┬───┬───┬──────┬─┬─────┬──────┬────────┤
│9│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6-6       │林│12538     │2分之1      │300,000元       │
│  ├───┼────┴───┴───┴──────┴─┴─────┴──────┴────────┤
│  │備考  │林明組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78         │林│41513     │9分之4      │1,440,000元     │
│0├───┼────┴───┴───┴──────┴─┴─────┴──────┴────────┤
│  │備考  │林明組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295         │林│7808      │全部        │260,000元       │
│1├───┼────┴───┴───┴──────┴─┴─────┴──────┴────────┤
│  │備考  │林明組                                                                                │
├─┼───┼────┬───┬───┬──────┬─┬─────┬──────┬────────┤
│1│南投縣│竹山鎮  │後埔子│水車  │302         │林│8496      │全部        │280,000元       │
│2├───┼────┴───┴───┴──────┴─┴─────┴──────┴────────┤
│  │備考  │林明組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部分按現況點交、部分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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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257─3、257─6、257─10、265─6、265─│
│        │19、271─2、273─6、276─6地號土地現況均係雜竹木林,其中257─6、265│
│        │─6、273─6、265─19地號土地臨八通關社寮古道,276─2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茶園│
│        │、竹林、檳榔、桂花,部分範圍為鐵皮工寮坐落,臨產業道路,278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雜竹木,│
│        │部分範圍係種植香蕉及檳榔,臨八通關社寮古道,295、302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依債權人代│
│        │理人稱:257─3、257─6、257─10、265─6、265─19、271─2、29│
│        │5、302地號土地由債務人占用,273─6、276─6、278地號土地無人使用,276─│
│        │2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為其他共有人所有種植,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
│        │本件除257─6、265─6、273─6、265─19、276─2、278地號土地外其餘│
│        │地號土地均未臨路,請投標人注意。                                                        │
│        │二、本件除276─2、276─6、273─6、27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其餘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
│        │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三、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65─1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
│        │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        │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另│
│        │本件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其餘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
│        │賃於外國人,另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
│        │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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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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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