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三字第5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三字第55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菊字第732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劉明賢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1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5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3216號 財產所有人:劉明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 │溪南 │273 │建│596.00 │612分之6 │4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 │坪林 │176-1 │田│759.00 │306分之6 │4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 │坪林 │188 │雜│567.00 │612分之6 │16,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 │坪林 │189 │建│1591.00 │1224分之6 │10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 │坪林 │190 │旱│514.00 │1224分之6 │8,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甲標: │ │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橫溪段溪南小段273地號上有門牌三峽區介壽路二段│ │ │136巷45弄24之1號、26號建物。坪林小段176─1地號位於三峽區溪東路279巷3號│ │ │前之小菜園。坪林小段188地號位於三峽區溪東路238巷23號建物旁之車庫及車庫前方空地。│ │ │坪林小段189地號上有三峽區溪東路238巷23號建物。坪林小段190地號位於188地號旁│ │ │之小菜園。 │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唯倘各筆土地之共有人成 │ │ │員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持分部分不能優先承買,故買受人所│ │ │買受之土地將可能發生有部分被優先承買,剩餘部分始能由自已買受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 │ │四、據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6年1月19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064070666號函,坪林│ │ │小段176─1、190等二筆及佳興段866、872、873、874、925、953、97│ │ │7、978等十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溪南小段273地號,坪林小段188、│ │ │189地號、佳興段734、735、767、768、769、827、828、829、869│ │ │、870、871地號非屬耕地。本件拍賣標的中如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 │ │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 │ │銷其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5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3216號 財產所有人:劉明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734 │原│521.07 │306分之6 │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04-2地號。 │ ├─┼───┼────┬───┬───┬──────┬─┬─────┬──────┬────────┤ │2│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735 │原│752.02 │306分之6 │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04-1地號。 │ ├─┼───┼────┬───┬───┬──────┬─┬─────┬──────┬────────┤ │3│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767 │原│422.42 │306分之6 │3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22-1地號。 │ ├─┼───┼────┬───┬───┬──────┬─┬─────┬──────┬────────┤ │4│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768 │原│263.05 │306分之6 │21,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22-2地號。 │ ├─┼───┼────┬───┬───┬──────┬─┬─────┬──────┬────────┤ │5│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769 │旱│272.08 │306分之6 │21,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22地號。 │ ├─┼───┼────┬───┬───┬──────┬─┬─────┬──────┬────────┤ │6│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27 │原│0.68 │306分之6 │6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04-5地號。 │ ├─┼───┼────┬───┬───┬──────┬─┬─────┬──────┬────────┤ │7│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28 │原│460.81 │306分之6 │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04-3地號。 │ ├─┼───┼────┬───┬───┬──────┬─┬─────┬──────┬────────┤ │8│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29 │原│423.40 │306分之6 │3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04地號。 │ ├─┼───┼────┬───┬───┬──────┬─┬─────┬──────┬────────┤ │9│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66 │旱│96.16 │306分之6 │8,000元 │ │ ├───┼────┴───┴───┴──────┴─┴─────┴──────┴────────┤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11-8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69 │旱│11.36 │306分之6 │1,100元 │ │0├───┼────┴───┴───┴──────┴─┴─────┴──────┴────────┤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11-13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70 │旱│20.97 │306分之6 │2,600元 │ │1├───┼────┴───┴───┴──────┴─┴─────┴──────┴────────┤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11-4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71 │原│344.97 │306分之6 │26,000元 │ │2├───┼────┴───┴───┴──────┴─┴─────┴──────┴────────┤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11-2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72 │原│491.25 │306分之6 │40,000元 │ │3├───┼────┴───┴───┴──────┴─┴─────┴──────┴────────┤ │ │備考 │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11-6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73 │旱│781.37 │306分之6 │70,000元 │ │4├───┼────┴───┴───┴──────┴─┴─────┴──────┴────────┤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11-3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874 │旱│779.69 │306分之6 │70,000元 │ │5├───┼────┴───┴───┴──────┴─┴─────┴──────┴────────┤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511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925 │田│677.15 │306分之6 │80,000元 │ │6├───┼────┴───┴───┴──────┴─┴─────┴──────┴────────┤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496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953 │田│62.01 │306分之6 │8,000元 │ │7├───┼────┴───┴───┴──────┴─┴─────┴──────┴────────┤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496-2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977 │田│212.79 │306分之6 │24,000元 │ │8├───┼────┴───┴───┴──────┴─┴─────┴──────┴────────┤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488-1地號。 │ ├─┼───┼────┬───┬───┬──────┬─┬─────┬──────┬────────┤ │1│新北市│三峽區 │佳興 │ │978 │田│209.44 │306分之6 │24,000元 │ │9├───┼────┴───┴───┴──────┴─┴─────┴──────┴────────┤ │ │備考 │有三七五租約、重測前:橫溪段溪南小段488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乙標: │ │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佳興段734、735地號位於佳興橋下三峽河之旁邊│ │ │土地。佳興段767、768、769地號位於三峽區佳興路187047號路燈往三峽方向約三十│ │ │米處之雜林地。佳興段827、828、829地號位於佳興橋往三峽方向左方之三峽河。佳興段8│ │ │66地號位於三峽區佳興路187028號路燈後之林地。佳興段871地號位於佳興路、佳福路口│ │ │三榮駕訓班後方雜林地,一路往佳福路延伸依序為872、873地號,接著873地號後方為86│ │ │9、870、874地號。佳興段977、978地號位於三峽區佳興路187018號路燈往西三│ │ │十米鐵皮圍籬內之雜林地。佳興段925地號位於866地號後,即佳興路187029號路燈後之│ │ │河道。佳興段953地號位於三峽區佳興路187029號路燈對面之道路用地。上開土地上之建物│ │ │均非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唯倘各筆土地之共有人成 │ │ │員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持分部分不能優先承買,故買受人所│ │ │買受之土地將可能發生有部分被優先承買,剩餘部分始能由自已買受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 │ │四、依據土地謄本,三峽區佳興段769、866、869、870、873、874、925、9│ │ │53、977、978地號有三七五租約,該等租約拍定後均不塗銷,應買人使用權限將受有限制,│ │ │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據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6年1月19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064070666號函,坪林│ │ │小段176─1、190等二筆及佳興段866、872、873、874、925、953、97│ │ │7、978等十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溪南小段273地號,坪林小段188、│ │ │189地號、佳興段734、735、767、768、769、827、828、829、869│ │ │、870、871地號非屬耕地。本件拍賣標的中如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 │ │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 │ │銷其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壹萬零參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