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三字第4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三字第40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蘭字第9449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曾資文 (即陳靜之限定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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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板金職字第40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94490號 財產所有人:曾資文(即陳靜之限定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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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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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68-1       │溜│1115.00   │208分之5    │6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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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70         │旱│902.00    │208分之5    │4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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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71-2       │溜│1210.00   │2704分之65  │6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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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75-2       │旱│2361.00   │2704分之65  │11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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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75-7       │旱│1376.00   │2704分之65  │7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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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76-1       │旱│1048.00   │2704分之65  │5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82-2       │溜│2508.00   │208分之5    │12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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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282-9       │空│756.00    │208分之5    │3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9│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407         │溜│4705.00   │2704分之65  │220,000元       │
│  ├───┼────┴───┴───┴──────┴─┴─────┴──────┴────────┤
│  │備考  │                                                                                      │
├─┼───┼────┬───┬───┬──────┬─┬─────┬──────┬────────┤
│1│新北市│三峽區  │大埔  │大埔  │416         │林│492.00    │208分之5    │20,000元        │
│0├───┼────┴───┴───┴──────┴─┴─────┴──────┴────────┤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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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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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26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大│
│        │埔路162號建物對面,其上為雜林;270地號土地位於編號192467號電線桿旁之土地 (鑑│
│        │價報告書記載為三峽區公所路燈定位編號192470後方之竹林地),其上為雜林;271─2地 │
│        │號土地位於編號129474號電線桿對面土地 (鑑價報告書記載為三峽區公所路燈定位編號192│
│        │474對面之農地及樹林),其上為雜林;275─2地號土地有門牌大埔路379號建物占用其上 │
│        │;275─7及276─1地號位於編號吉埔幹34(二7)B4509HA68電線桿後方土地,其│
│        │上為雜林及道路,部分廢棄鐵皮屋占用其上;282─2地號土地位於大埔路178之1號黑色鐵皮│
│        │屋後方水塘;282─9地號土地位於編號192498號電線桿對面土地 (鑑價報告書記載位於門│
│        │牌大埔路349號北側之農地,目前部分土地種香蕉);407地號土地位於編號2521號電線桿 │
│        │馬路對面下方水塘 (鑑價報告書記載土地位於大埔路旁,春暉啟能中心扶輪公園對面之池塘);41 │
│        │6地號土地位於台七乙線1‧5公里處山坡地,其上為雜林。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        │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實際情形,以評估是否投標。                        │
│        │二、本件拍賣之各筆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其中268─1地號、271─2地號、2│
│        │82─2地號、407地號土地之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其中270地號、275─2地號、│
│        │275─7地號、276─1地號、282─9地號、416地號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另│
│        │經函詢新北市政府,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
│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實際情形及有無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                          │
│        │三、另查,本件拍賣之270地號、275─2地號、275─7地號、276─1地號、282─│
│        │9地號、416地號等六筆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
│        │標書一併投入標匭。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
│        │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
│        │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        │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投標。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
│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
│        │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