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木字第17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木字第171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果字第9206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忠仁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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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中金職字第17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92066號 財產所有人:楊忠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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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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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潭子區  │東寶七│      │546         │無│101.32    │3分之1      │1,1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員寶段190-5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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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潭子區  │東寶七│      │547         │無│97.76     │9分之1      │3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員寶段190-5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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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 │臺中市潭子區東│住家用│一層  : 52.48        │陽台5.12  │ 3分之1 │200,000元         │
│  │    │寶七段546地號 │、加強│二層  : 52.48        │          │        │                  │
│  │    │--------------│磚造、│突出物: 14.62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大│2層樓 │合  計:119.58        │          │        │                  │
│  │    │富路一段3巷27 │房    │                      │          │        │                  │
│  │    │弄3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東員寶段1716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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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5│臺中市潭子區東│磚造、│1層 :22.59           │          │ 3分之1 │40,000元          │
│  │    │寶七段546地號 │鐵架造│3層 :40.26           │          │        │                  │
│  │    │--------------│      │合計:62.85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大│      │                      │          │        │                  │
│  │    │富路一段3巷27 │      │                      │          │        │                  │
│  │    │弄3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建物總面積62.85平方公尺,其中5.4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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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履勘時現況其中547地號土地係作為道路使用、546地號土地則為529、114│
│        │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部分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
│        │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有部分面積佔用鄰地,占用法律關係由│
│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
│        │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三、本件查無他項權利設定。                                                              │
│        │四、546、547地號土地依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均為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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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