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木字第17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木字第171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果字第9206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忠仁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17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92066號 財產所有人:楊忠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潭子區 │東寶七│ │546 │無│101.32 │3分之1 │1,1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員寶段190-50地號 │ ├─┼───┼────┬───┬───┬──────┬─┬─────┬──────┬────────┤ │2│臺中市│潭子區 │東寶七│ │547 │無│97.76 │9分之1 │3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員寶段190-5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29 │臺中市潭子區東│住家用│一層 : 52.48 │陽台5.12 │ 3分之1 │200,000元 │ │ │ │寶七段546地號 │、加強│二層 : 52.48 │ │ │ │ │ │ │--------------│磚造、│突出物: 14.62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大│2層樓 │合 計:119.58 │ │ │ │ │ │ │富路一段3巷27 │房 │ │ │ │ │ │ │ │弄3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東員寶段1716建號 │ ├─┼──┼───────┬───┬───────────┬─────┬────┬─────────┤ │2│1145│臺中市潭子區東│磚造、│1層 :22.59 │ │ 3分之1 │40,000元 │ │ │ │寶七段546地號 │鐵架造│3層 :40.26 │ │ │ │ │ │ │--------------│ │合計:62.85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大│ │ │ │ │ │ │ │ │富路一段3巷27 │ │ │ │ │ │ │ │ │弄3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建物總面積62.85平方公尺,其中5.4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履勘時現況其中547地號土地係作為道路使用、546地號土地則為529、114│ │ │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部分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 │ │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有部分面積佔用鄰地,占用法律關係由│ │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 │ │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三、本件查無他項權利設定。 │ │ │四、546、547地號土地依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均為住宅區。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