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5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52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天字第1283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林碧燕、鄭臻鴻、鄭名貴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5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2831號 財產所有人:林碧燕、鄭臻鴻、鄭名貴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港子嘴│ │102 │建│372 │100000分之75│18,030,000元 │ │ │ │ │ │ │ │ │ │29 │ │ │ ├───┼────┴───┴───┴──────┴─┴─────┴──────┴────────┤ │ │備考 │林碧燕、鄭臻鴻、鄭名貴各300000分之7529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626│新北市板橋區港│鋼筋混│1樓層:63.54 │平台 10.27│ 全部 │1,260,000元 │ │ │ │子嘴段102地號 │凝土造│合 計:63.54 │ │ │ │ │ │ │--------------│7層樓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三│ │ │ │ │ │ │ │ │民路一段31巷82│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640、5641建號;林碧燕、鄭名貴、鄭臻鴻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 │2│5633│新北市板橋區港│鋼筋混│1層 :43.81 │平台 6.78 │ 全部 │1,220,000元 │ │ │ │子嘴段102地號 │凝土造│騎樓:21.10 │ │ │ │ │ │ │--------------│7層樓 │合計:64.91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三│ │ │ │ │ │ │ │ │民路一段31巷84│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640、5641建號;林碧燕、鄭名貴、鄭臻鴻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 │3│7552│新北市板橋區港│ │1樓層:25.85 │ │ 全部 │730,000元 │ │ │ │子嘴段102地號 │ │合 計:25.85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三│ │ │ │ │ │ │ │ │民路一段31巷82│ │ │ │ │ │ │ │ │、84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105年8月30日履勘時發現係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755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56│ │ │26、5633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 │ │定在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 │ │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債務人有無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