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105桃金職一字第239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7月31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蕭家亮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5桃金職一字第239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玄 字第586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蕭家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239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8634號 財產所有人:蕭家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59 │旱│427.00 │108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61-11 │旱│31157.00 │192分之17 │13,36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61-13 │旱│2728.00 │36分之1 │380,000元 │ │ ├───┼────┴───┴───┴──────┴─┴─────┴──────┴────────┤ │ │備考 │ │ ├─┼───┼────┬───┬───┬──────┬─┬─────┬──────┬────────┤ │4│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118-1 │溜│2144.00 │17280分之332│210,000元 │ │ ├───┼────┴───┴───┴──────┴─┴─────┴──────┴────────┤ │ │備考 │ │ ├─┼───┼────┬───┬───┬──────┬─┬─────┬──────┬────────┤ │5│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120-2 │旱│688.00 │36分之1 │230,000元 │ │ ├───┼────┴───┴───┴──────┴─┴─────┴──────┴────────┤ │ │備考 │ │ ├─┼───┼────┬───┬───┬──────┬─┬─────┬──────┬────────┤ │6│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122 │旱│23447.00 │36分之1 │3,160,000元 │ │ ├───┼────┴───┴───┴──────┴─┴─────┴──────┴────────┤ │ │備考 │ │ ├─┼───┼────┬───┬───┬──────┬─┬─────┬──────┬────────┤ │7│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17 │建│1266.00 │72分之1 │210,000元 │ │ ├───┼────┴───┴───┴──────┴─┴─────┴──────┴────────┤ │ │備考 │ │ ├─┼───┼────┬───┬───┬──────┬─┬─────┬──────┬────────┤ │8│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18 │建│887.00 │72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 │ ├─┼───┼────┬───┬───┬──────┬─┬─────┬──────┬────────┤ │9│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43 │溜│672.00 │2565分之88 │120,000元 │ │ ├───┼────┴───┴───┴──────┴─┴─────┴──────┴────────┤ │ │備考 │ │ ├─┼───┼────┬───┬───┬──────┬─┬─────┬──────┬────────┤ │1│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82 │田│2485.00 │36分之1 │350,000元 │ │0├───┼────┴───┴───┴──────┴─┴─────┴──────┴────────┤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法院於105年10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 │ │陳稱,59地號土地係道路(無路名)、雜草,位於高楊北路102號旁邊;61─11地號土地係賽│ │ │車場、菜園、二層混凝土造建物 (高楊北路374巷8號);61─13地號土地其上種植茶樹數棵 │ │ │、樟樹數棵;118─1地號土地係池塘;120─2地號土地其上有一層磚造無門牌建物;122│ │ │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數棟 (高原村大庄14鄰3號等);217、218地號土地其上有雜草、雜樹 │ │ │、空地、三合院建物 (磚造一層、門牌為大庄19號);243地號其上係雜草;282地號係茶園 │ │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等,且作物、建物、定著│ │ │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2•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至現場查明。 │ │ │3•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 (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租地耕作、租地 │ │ │建屋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 │ │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 │ │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 │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 │ │4•本件59、61─11、61─13、122、282地號土地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 │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 │ │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 │ │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5•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應買,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或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 │ │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