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42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助日字第382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孚揚電腦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4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3829號 財產所有人:孚揚電腦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保平 │ │509 │建│1783.71 │100000分之52│2,03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龜崙蘭溪洲段下溪洲小段56-27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563│新北市永和區保│14層樓│2樓層:55.13 │ │ 全部 │6,690,000元 │ │ │ │平段509地號 │鋼筋混│合 計:55.13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永│ │ │ │ │ │ │ │ │貞路370巷2號2 │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店舖。含共同使用部分4495、4496(含停車位編號B3-39)、4564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所載 │ ├────┼────────────────────────────────────────────┤ │使用情形│(1)會同地政人員、債權人現場履勘:1F、2F原為一個建號,後來分割為4435建號(1F)、│ │ │4563建號(2F,即拍賣標的)。4563建號(含車位B3-39,車位得轉租)由債務人法定代│ │ │理人楊森雄,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出租給第三人陳若淮(月租1萬5 │ │ │000元、押租金3萬5000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尚未確定),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 │ │ │後方能點交,如未確定(包括上級審認為不能除租),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應買時注意。 │ │ │(2)會同自來水公司、4435建號(1F)屋主履勘:4435建號(1F)與4563建號(2F)共│ │ │用水表,均使用4435建號(1F)之水錶水號,但得由4563建號(2F)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新│ │ │水錶水號。4435建號(1F)屋主並表示:4435建號(1F)有線電視費用目前是由4563建│ │ │號(2F)出帳及繳交。 │ │ │(3)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承租人表│ │ │示浴室蓮蓬頭等出水量小,因個人不知水源開關所在,且無法聯繫出租人等原因而致維修困難;承租│ │ │人未表示存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 │,應買人亦宜再行向工務局、警察等相關機關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