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42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助日字第3829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孚揚電腦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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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板金職字第4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3829號 財產所有人:孚揚電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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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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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永和區  │保平  │      │509         │建│1783.71   │100000分之52│2,03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重測前:龜崙蘭溪洲段下溪洲小段56-2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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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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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3│新北市永和區保│14層樓│2樓層:55.13          │          │  全部  │6,690,000元       │
│  │    │平段509地號   │鋼筋混│合 計:55.13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永│      │                      │          │        │                  │
│  │    │貞路370巷2號2 │      │                      │          │        │                  │
│  │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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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主要用途:店舖。含共同使用部分4495、4496(含停車位編號B3-39)、4564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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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所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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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會同地政人員、債權人現場履勘:1F、2F原為一個建號,後來分割為4435建號(1F)、│
│        │4563建號(2F,即拍賣標的)。4563建號(含車位B3-39,車位得轉租)由債務人法定代│
│        │理人楊森雄,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出租給第三人陳若淮(月租1萬5 │
│        │000元、押租金3萬5000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尚未確定),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 │
│        │後方能點交,如未確定(包括上級審認為不能除租),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應買時注意。      │
│        │(2)會同自來水公司、4435建號(1F)屋主履勘:4435建號(1F)與4563建號(2F)共│
│        │用水表,均使用4435建號(1F)之水錶水號,但得由4563建號(2F)所有權人依規定申請新│
│        │水錶水號。4435建號(1F)屋主並表示:4435建號(1F)有線電視費用目前是由4563建│
│        │號(2F)出帳及繳交。                                                                    │
│        │(3)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承租人表│
│        │示浴室蓮蓬頭等出水量小,因個人不知水源開關所在,且無法聯繫出租人等原因而致維修困難;承租│
│        │人未表示存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        │,應買人亦宜再行向工務局、警察等相關機關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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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