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106雄金職辰字第2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雄金職辰字第200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莊字第615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龔永實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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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雄金職字第20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157號 財產所有人:龔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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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大港  │      │3469-1      │建│770       │40000分之198│390,000元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三民區  │大港  │      │3469-2      │空│222       │40000分之198│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37│高雄市三民區大│8層樓 │7樓層:82.16          │陽台16.66 │ 4分之1 │160,000元         │
│  │2   │港段3469-1地號│鋼筋混│合 計:82.16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九│之第七│                      │          │        │                  │
│  │    │如一路838巷2號│層    │                      │          │        │                  │
│  │    │7樓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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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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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據106年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其母親將本件建物出租,管理員則稱該戶未積│
│        │欠管理費,地下室停車位皆屬於管委會,該戶有租一個機車停車位,該戶目前出租予第三人洪榆琄,│
│        │債權人則陳報承租人為第三人林香凝;另據106年4月6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稱編號2土地│
│        │係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838巷3號大樓坐落之土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林香凝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編號1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購買權時,│
│        │應就本件編號1、2土地一併買受。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
│        │失其效力。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管理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管理費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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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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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