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105桃金職七字第21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桃金職七字第215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七字第712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邱瑞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1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1286號 財產所有人:邱瑞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363-1 │田│265.00 │15分之1 │100,000元 │ │ │ │ │ │子 │ │ │ │ │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363-2 │田│155.00 │15分之1 │40,000元 │ │ │ │ │ │子 │ │ │ │ │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363-3 │田│189.00 │15分之1 │50,000元 │ │ │ │ │ │子 │ │ │ │ │ │ │ ├───┼────┴───┴───┴──────┴─┴─────┴──────┴────────┤ │ │備考 │ │ ├─┼───┼────┬───┬───┬──────┬─┬─────┬──────┬────────┤ │4│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363-4 │田│417.00 │15分之1 │100,000元 │ │ │ │ │ │子 │ │ │ │ │ │ │ ├───┼────┴───┴───┴──────┴─┴─────┴──────┴────────┤ │ │備考 │ │ ├─┼───┼────┬───┬───┬──────┬─┬─────┬──────┬────────┤ │5│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363-5 │田│97.00 │15分之1 │40,000元 │ │ │ │ │ │子 │ │ │ │ │ │ │ ├───┼────┴───┴───┴──────┴─┴─────┴──────┴────────┤ │ │備考 │ │ ├─┼───┼────┬───┬───┬──────┬─┬─────┬──────┬────────┤ │6│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363-6 │田│2281.00 │15分之1 │480,000元 │ │ │ │ │ │子 │ │ │ │ │ │ │ ├───┼────┴───┴───┴──────┴─┴─────┴──────┴────────┤ │ │備考 │ │ ├─┼───┼────┬───┬───┬──────┬─┬─────┬──────┬────────┤ │7│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364 │田│223.00 │15分之1 │60,000元 │ │ │ │ │ │子 │ │ │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甲標 │ │ │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363─1、363─│ │ │2、363─3、363─4、363─5、363─5、363─6及364地號土地現皆為空地│ │ │,長滿雜草。航照圖上原顯示之建物,現場未見,經詢問鄰人,該建物已拆除。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 │ │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 │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 │ │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 │拒絕買受或承受。 │ │ │3•本件363─2、363─3、363─4、363─6及364地號為風景區農牧用地;36│ │ │3─1、363─5地號土地為大溪都市計畫案 (民國64年7月1日)之農業區土地,計劃案中土 │ │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5•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6•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 └────┴────────────────────────────────────────────┘ 標別:乙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1286號 財產所有人:邱瑞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新溪洲│ │50-2 │建│375.00 │30分之1 │1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大溪區 │新溪洲│ │39 │建│1600.00 │30分之1 │40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大溪區 │武嶺 │ │104 │建│94.00 │1800分之46 │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上街段27-1地號。 │ ├─┼───┼────┬───┬───┬──────┬─┬─────┬──────┬────────┤ │4│桃園市│大溪區 │武嶺 │ │104-1 │建│2.00 │1800分之46 │2,6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上街段27-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乙標 │ │ │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50─2地號土地現為│ │ │台4線36公里號誌旁之竹林地;39地號土地現為雜樹林;104、104─1地號土地現位於康│ │ │莊路84巷90號前方之土地,104地號有騎樓占用,104─1地號為馬路邊;惟依土地登記謄│ │ │本土地標示部,地上建物建號欄所載:104地號土地上有155、156、157、158、73│ │ │2建號,50─2地號上有8建號,39地號土地上有3、4建號;嗣債權人具狀陳報50─2地號│ │ │部分為空地竹林,39地號為雜林地,104、104─1地號部份上有康莊路84、86、88、│ │ │90號四棟房屋。上開騎樓及其上之建物非本拍賣之範圍,拍定後需由買受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 │ │,請應買人注意。 │ │ │2•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至現場查明。 │ │ │3•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地上建物所有人符│ │ │合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或民法426條之2第一項規定,則就其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 │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 │ │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 │ │,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請應買人注意。 │ │ │4•本件標的50─2、39地號土地業經設定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請應買人│ │ │注意。 │ │ │5•本件39 50─2地號為為非都市土地;104地號土地為大溪都市計畫案 (民國64年7月 │ │ │1日)之商業區土地;104─1地號土地為同計畫之道路用地 (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 │ │ │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計劃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 │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5•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7•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標別:丙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21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1286號 財產所有人:邱瑞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北興 │ │591 │田│1519.00 │15分之1 │6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黃泥塘段52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丙標 │ │ │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591地號土地現為空│ │ │地,長滿雜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 │ │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 │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 │ │3•本件591地號土地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 │ │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 │ │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 │ │依法撤銷其拍定。 │ │ │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5•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6•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