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105桃金職七字第190號乙,丙標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桃金職七字第190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七字第546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鄭宗明即蔡成龍之遺產管理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1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乙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190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4634號 財產所有人:蔡成龍(歿)遺產管理人鄭宗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655 │建│927.76 │全部 │7,2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2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57 │建│1981.95 │全部 │17,2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64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到場地政人員指稱第655、857地號現為社區道路。本件查無債務│ │ │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捌拾捌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查封標的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六、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均非屬債務人所有,不在本拍賣之列,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 │ │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 │ │ │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 │ │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有無公用徵收、限制土地使用計畫等事項,應由拍定人自行與│ │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及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及法院│ │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九、本件依各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即由本公│ │ │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標別:丙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190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4634號 財產所有人:蔡成龍(歿)遺產管理人鄭宗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675 │建│15.93 │全部 │1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2-59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689 │田│407.70 │全部 │1,8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1-5地號 │ ├─┼───┼────┬───┬───┬──────┬─┬─────┬──────┬────────┤ │3│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690 │田│129.44 │全部 │6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7地號 │ ├─┼───┼────┬───┬───┬──────┬─┬─────┬──────┬────────┤ │4│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693 │建│82.17 │全部 │9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地號 │ ├─┼───┼────┬───┬───┬──────┬─┬─────┬──────┬────────┤ │5│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695 │建│17.12 │全部 │3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15地號 │ ├─┼───┼────┬───┬───┬──────┬─┬─────┬──────┬────────┤ │6│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00 │建│16.18 │全部 │3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25地號 │ ├─┼───┼────┬───┬───┬──────┬─┬─────┬──────┬────────┤ │7│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05 │建│53.15 │全部 │5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128地號 │ ├─┼───┼────┬───┬───┬──────┬─┬─────┬──────┬────────┤ │8│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06 │建│12.08 │全部 │2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33地號 │ ├─┼───┼────┬───┬───┬──────┬─┬─────┬──────┬────────┤ │9│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12 │建│38.45 │全部 │3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4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16 │建│142.92 │全部 │1,250,000元 │ │0├───┼────┴───┴───┴──────┴─┴─────┴──────┴────────┤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14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39 │建│146.29 │全部 │1,280,000元 │ │1├───┼────┴───┴───┴──────┴─┴─────┴──────┴────────┤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2-55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45 │建│189.12 │全部 │1,480,000元 │ │2├───┼────┴───┴───┴──────┴─┴─────┴──────┴────────┤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2-39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748 │建│34.51 │全部 │360,000元 │ │3├───┼────┴───┴───┴──────┴─┴─────┴──────┴────────┤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2-20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03 │建│11.93 │全部 │230,000元 │ │4├───┼────┴───┴───┴──────┴─┴─────┴──────┴────────┤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73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11 │建│155.98 │全部 │1,340,000元 │ │5├───┼────┴───┴───┴──────┴─┴─────┴──────┴────────┤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3-9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15 │建│24.52 │全部 │460,000元 │ │6├───┼────┴───┴───┴──────┴─┴─────┴──────┴────────┤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3-32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25 │建│4.75 │全部 │100,000元 │ │7├───┼────┴───┴───┴──────┴─┴─────┴──────┴────────┤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3-8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31 │建│10.07 │全部 │200,000元 │ │8├───┼────┴───┴───┴──────┴─┴─────┴──────┴────────┤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80地號 │ ├─┼───┼────┬───┬───┬──────┬─┬─────┬──────┬────────┤ │1│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36 │建│6.32 │全部 │130,000元 │ │9├───┼────┴───┴───┴──────┴─┴─────┴──────┴────────┤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93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51 │建│13.47 │全部 │260,000元 │ │0├───┼────┴───┴───┴──────┴─┴─────┴──────┴────────┤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97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56 │建│11.64 │全部 │230,000元 │ │1├───┼────┴───┴───┴──────┴─┴─────┴──────┴────────┤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101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83 │建│14.53 │全部 │260,000元 │ │2├───┼────┴───┴───┴──────┴─┴─────┴──────┴────────┤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45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886 │建│55.90 │全部 │1,090,000元 │ │3├───┼────┴───┴───┴──────┴─┴─────┴──────┴────────┤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47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912 │建│29.43 │全部 │550,000元 │ │4├───┼────┴───┴───┴──────┴─┴─────┴──────┴────────┤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55地號 │ ├─┼───┼────┬───┬───┬──────┬─┬─────┬──────┬────────┤ │2│桃園市│桃園區 │龍山 │ │913 │建│47.81 │全部 │320,000元 │ │5├───┼────┴───┴───┴──────┴─┴─────┴──────┴────────┤ │ │備考 │重測前:崁子腳段356-59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到場地政人員指稱第745地號現為龍門街1巷道路。第675地號土│ │ │地現為龍門街3巷23之1弄8號後方建物占用。第693地號土地現為龍門街49號旁空地。第6│ │ │89地號為空地與水溝間之道路。第690地號土地現位於龍門街2巷25號旁水溝邊之狹長土地有│ │ │圍牆占用。第700地號土地現位於龍門街2巷25號旁鐵皮屋及棚架占用。第695地號土地現位│ │ │於龍門街48號旁磚造平房建物占用。第705、712地號土地現位於龍門街49號後方磚造平房│ │ │建物占用(無門牌)。第706地號土地現位於龍門街2巷24號旁該建物部分占用。第716、73│ │ │9地號土地現位於龍門街28號至46號前方道路。第748地號土地為龍門街5巷12號旁工寮占│ │ │用。第803地號土地為龍門街10號前方占用。第831地號為龍門街2巷1號旁部分占用。第8│ │ │11地號土地為龍門街1號至11號前方巷道及1號至11號建物前方占用。第851地號土地為龍│ │ │門街6巷3號建物部分占用。第856地號為6巷6號建物部分占用。第883地號為6巷13號建│ │ │物部分占用。第836地號土地為龍門街4巷1號旁,有無占用不明。第815地號為龍門街1巷2│ │ │號旁鐵皮建物占用。第825地號土地為龍門街3巷1號旁棚架占用。第913地號為龍門街10巷│ │ │12號部分建物占用。第886地號土地為龍門街6巷11號對面建物全部占用(無門牌)。第912│ │ │地號土地為龍門街10巷19號全部占用。本件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查封標的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六、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均非屬債務人所有,不在本拍賣之列,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 │ │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 │ │ │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 │ │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有無公用徵收、限制土地使用計畫等事項,應由拍定人自行與│ │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及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及法院│ │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九、本件依各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即由本公│ │ │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