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14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7月31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呂和即呂成旺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148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公 字第7754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 人呂和即呂成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 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 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 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 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 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4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7545號 財產所有人:呂和即呂成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新臺幣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609 │旱│7.27 │448分之1 │3,2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615 │建│822.02 │2800000分之1│40,000元 │ │ │ │ │ │ │ │ │ │933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619 │旱│714 │448分之1 │3,2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623 │建│1723.66 │2800000分之1│90,000元 │ │ │ │ │ │ │ │ │ │933 │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624 │旱│5601.8 │448分之1 │13,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發現地號619、624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街2│ │ │巷14弄1號至7號建物(桔運青山社區)後方之山坡地;地號609、615、623之土地則為前│ │ │揭社區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有無租地建屋不明,使用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承租人對土地│ │ │有優先承購權。另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基地應有│ │ │部分或應有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 │之權利,其權利並優於其他共有人。 │ │ │二、又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年1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060021581號函稱:本件拍賣 │ │ │609、615、623地號土地係屬88中使字第925號使用執照(85中建字第1170號建 │ │ │造執照)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 │ │ │。 │ │ │三、本件拍賣619、624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地號615、623之土地,土地使 │ │ │用分區:住宅區;帝號609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各筆土地共有人對各該筆土地有優先承購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