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八字第18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八字第188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廉字第19152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陳慶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8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9152號 財產所有人:陳慶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07 │空│993.94 │756分之1 │13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2│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08 │空│378.65 │756分之1 │1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3│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09 │空│677.7 │756分之1 │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4│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13 │空│14.8 │756分之1 │4,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5│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14 │空│1755.57 │756分之1 │367,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6│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15 │空│62.53 │756分之1 │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7│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54 │空│325.5 │756分之1 │5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8│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55 │空│440.23 │756分之1 │7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 ├─┼───┼────┬───┬───┬──────┬─┬─────┬──────┬────────┤ │9│新北市│蘆洲區 │保佑 │ │462 │空│831.04 │756分之1 │17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06年4月10日據地政人員指界時指出: │ │ │1•407地號為民族路389號、403號後側空地停車場,停車部分有鐵皮棚架。 │ │ │2•408地號與407地號比鄰。 │ │ │3•409地號至三民路128巷,有一層式無門牌建物,不知何人居住使用。 │ │ │4•413地號至三民路198巷5號門前巷口的1/3至1/4的既成道路,直至198巷7弄1號│ │ │右側止。 │ │ │5•414地號為128巷39號房屋占用一半,128巷35號、37號(五福大帝廟)也有占用到│ │ │,31號、29號亦占用到,接到70號對面(既成道路),29─3工廠也有占用到ㄧ部分。 │ │ │6•415地號比鄰413地號,為既成道路。 │ │ │7•454地號為沿著29─3號工廠之一半土地。 │ │ │8•455地號土地從三民路198巷4弄6號前至2號前,部分是既成道路,部分有搭鐵皮停車使│ │ │用。 │ │ │9•462地號沿著29─3號工廠之鐵皮屋。 │ │ │以上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共有人,或│ │ │符合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之情形,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共有人或專有部分之所│ │ │有人(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 │ │ │四、指界係僅指明土地之大略坐落位置,不予測釘界樁及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因此會有發生與實際│ │ │坐落位置有差異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如有疑義應自行至現場查勘。 │ │ │五、使用分區:參備考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資料屬公開資訊,已開放個人可│ │ │經由新北市政府城鄉服務網查詢最新資料;如須使用分區證明書者亦可線上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書,線│ │ │上繳費,有需要之投標人應自行查詢最新資料有無變更。 │ │ │六、共有人就本件標的聲明優先承買時,應就具有持分之標的均一併聲明優先承買,不得僅挑選部分│ │ │標的聲明優先承買。 │ │ │七、本標標的如有部分為他人聲明優先承買,拍定人不得就其餘標的拒絕買受。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