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106北金職七字第1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北金職七字第17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木字第11887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事件,債務人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18870號 財產所有人: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信義區 │吳興 │三 │755 │建│1499.10 │10000分之131│76,160,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信義區 │吳興 │三 │756-2 │建│2 │10000分之532│42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 │ ├─┼───┼────┬───┬───┬──────┬─┬─────┬──────┬────────┤ │3│臺北市│信義區 │吳興 │三 │758-33 │雜│0.90 │10000分之532│2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24│臺北市信義區吳│11層樓│一層:636.61 │平台10.71 │ 全部 │23,450,000元 │ │ │ │興段三小段755 │鋼筋混│合計:636.61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台北市信義區吳│ │ │ │ │ │ │ │ │興街600巷8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1建號之持分 │ ├─┼──┼───────┬───┬───────────┬─────┬────┬─────────┤ │2│1959│臺北市信義區吳│11層樓│地下一層:94 │ │ 全部 │1,410,000元 │ │ │ │興段三小段755 │鋼筋混│合 計:94.0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台北市信義區吳│ │ │ │ │ │ │ │ │興街600巷81號 │ │ │ │ │ │ │ │ │地下一層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1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吳興街600巷81號及地下一層現由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租期自104年│ │ │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租金新台幣 (下同)27 萬元,第四年至│ │ │第六年每月租金28萬元,第七年至第十年每月租29萬元。756─2、758─33地號位於6│ │ │00巷81號建物前方之土地,現做為私人停車位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 │2•吳興街600巷81號及地下一層建物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建物,依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 │ │設施自治條例規定對於受讓人資格並未限制,惟其建物謄本建物標示部一般註記事項載有(略以)「…│ │ │市場使用部分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建物,其移轉、變更用途須依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 │ │條例第19條:『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轉、變更用途、停止全部或部分之 │ │ │營業』」等內容,故拍定後仍須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建物所有權移轉,且為確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 │ │之使用合於使用目的及市場使用機能,該受讓人須與臺北市政府簽訂投資經營契約書繼受原投資人應│ │ │履行有關市場使用、管理之權利義務;另有關市場之使用、管理等各項權利義務,適用臺北市獎勵投│ │ │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零售市場須知、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 │ │,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壹佰陸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零參拾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