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7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77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壯字第11874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游崇漢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1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77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18747號 財產所有人:游崇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鶯歌區  │大湖  │大竹圍│268-10      │旱│1746.00   │12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新北市│鶯歌區  │大湖  │大竹圍│273-6       │旱│11483.00  │54分之1     │29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3│新北市│鶯歌區  │大湖  │大竹圍│273-7       │旱│7724.00   │54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標的位於湖山路64巷│
│        │底,以電線桿編號211427為中心,273─7地號位於後方,273─6地號位於左後方,2│
│        │68─10地號位於後方約200公尺,上開標的均為山坡地,人車無法到達。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
│        │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
│        │2‧本件拍賣標的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
│        │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3‧本件268─10、273─6、273─7地號土地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        │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
│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        │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
│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5‧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