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四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發文字號:106屏金職卯字第22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屏金職卯字第224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祥字第202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楊承斌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8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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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屏金職字第22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0223號 財產所有人:楊承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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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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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內埔鄉  │大新  │      │208         │建│44.31     │2分之1      │2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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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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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屏東縣│內埔鄉  │大新  │      │204         │建│3.54      │2分之1      │21,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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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屏東縣│內埔鄉  │大新  │      │205         │建│12.88     │2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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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屏東縣│內埔鄉  │大新  │      │206         │田│5.7       │2分之1      │26,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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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屏東縣│內埔鄉  │大新  │      │207         │建│0.62      │2分之1      │5,2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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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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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屏東縣內埔鄉大│2層樓 │2樓層     :42        │          │ 2分之1 │320,000元         │
│  │    │新段208地號   │加強磚│1樓層     :32.8      │          │        │                  │
│  │    │--------------│造    │騎樓地平面: 9.2      │          │        │                  │
│  │    │屏東縣內埔鄉原│      │合      計:84.0      │          │        │                  │
│  │    │勝路177巷20號 │      │                      │          │        │                  │
│  ├──┼───────┴───┴───────────┴─────┴────┴─────────┤
│  │備考│含1層屋前鐵皮雨遮;1、2層屋後及3層加強磚造房屋;頂層鐵架蓋鐵皮涼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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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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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137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208地號土│
│        │地為137建號建物之基地,204、205、206、207地號土地為137建號建物屋後增建│
│        │部分所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前往查明。                          │
│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
│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204、205、206、207、208地│
│        │號土地與137建號建物一同合併承買。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72年2月編訂,民國77年1月修訂│
│        │)之住宅區。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
│        │海砂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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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四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