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發文字號:105桃金職七字第192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8月4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鳳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5桃金職七字第192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竹 字第561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張鳳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19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6174號 財產所有人:張鳳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平鎮區 │建安 │ │330 │田│1241.12 │40分之3 │5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293-7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債權人、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330地號部│ │ │分空地,部分為稻田,部分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到現場查明。上開地上農作物占│ │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買受人應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法院及│ │ │本公司不負協商之責,且拍定人亦不得執上開理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 │ │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為公同共有,則│ │ │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 │ │權,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地上農作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應提出相關證│ │ │明文件正本,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如優先承│ │ │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請應買人注意。 │ │ │4•本件標的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 │ │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 │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 │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 │ │其拍定。 │ │ │5•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6•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 │ │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若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伍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辯先│ │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 └────┴────────────────────────────────────────────┘ 標別:乙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19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6174號 財產所有人:張鳳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平鎮區 │建安 │ │194 │旱│209.78 │4分之1 │3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287地號 │ ├─┼───┼────┬───┬───┬──────┬─┬─────┬──────┬────────┤ │2│桃園市│平鎮區 │建安 │ │246 │田│353.97 │40分之3 │1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293-10地號 │ ├─┼───┼────┬───┬───┬──────┬─┬─────┬──────┬────────┤ │3│桃園市│平鎮區 │建安 │ │323 │田│731.75 │40分之3 │3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293-21地號 │ ├─┼───┼────┬───┬───┬──────┬─┬─────┬──────┬────────┤ │4│桃園市│平鎮區 │建安 │ │331 │田│693.73 │40分之3 │3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293-19地號 │ ├─┼───┼────┬───┬───┬──────┬─┬─────┬──────┬────────┤ │5│桃園市│平鎮區 │建安 │ │564 │田│3197.77 │200分之3 │2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293-14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債權人、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194地號上│ │ │為筊白筍田;246、331地號為稻田;323地號部分為稻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溝渠;56│ │ │4地號部分雜林,部分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到現場查明。上開地上農作物占有│ │ │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買受人應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法院及本│ │ │公司不負協商之責,且拍定人亦不得執上開理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 │ │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為公同共有,則│ │ │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 │ │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 │ │承買,且應就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 │ │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3•本件地上農作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460條之1規定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 │件正本,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 │ │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 │ │人注意。 │ │ │4•本件標的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 │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 │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 │ │銷其拍定。 │ │ │5•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6•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 │ │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若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 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玖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