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發文字號:106屏金職卯字第21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8月7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鍾俊能、林玉善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屏金職卯字第217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祥 字第5128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執 全43)與債務人鍾俊能、林玉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 ,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 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 ,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 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 ,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 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 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屏金職字第217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1287號 財產所有人:林玉善、鍾俊能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內埔鄉 │新北勢│ │1168-7 │旱│2657 │全部 │2,620,000元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內埔鄉 │新北勢│ │1168-10 │旱│2500 │全部 │2,470,000元 │ │ ├───┼────┴───┴───┴──────┴─┴─────┴──────┴────────┤ │ │備考 │ │ ├─┼───┼────┬───┬───┬──────┬─┬─────┬──────┬────────┤ │3│屏東縣│內埔鄉 │新北勢│ │1168-14 │旱│2685 │全部 │2,640,000元 │ │ ├───┼────┴───┴───┴──────┴─┴─────┴──────┴────────┤ │ │備考 │ │ ├─┼───┼────┬───┬───┬──────┬─┬─────┬──────┬────────┤ │4│屏東縣│內埔鄉 │新北勢│ │1168-15 │旱│2787 │全部 │2,750,000元 │ │ ├───┼────┴───┴───┴──────┴─┴─────┴──────┴────────┤ │ │備考 │ │ ├─┼───┼────┬───┬───┬──────┬─┬─────┬──────┬────────┤ │5│屏東縣│內埔鄉 │新北勢│ │1168-7、1168│無│0.0 │全部 │120,000元 │ │ │ │ │ │ │-10、1168-14│ │ │ │ │ │ │ │ │ │ │、1168-15等 │ │ │ │ │ │ │ │ │ │ │地上物 │ │ │ │ │ │ ├───┼────┴───┴───┴──────┴─┴─────┴──────┴────────┤ │ │備考 │含磚造圍牆、白鐵造軌道門、深水井等。 │ ├─┼───┼────┬───┬───┬──────┬─┬─────┬──────┬────────┤ │6│屏東縣│內埔鄉 │新北勢│ │1168-7、1168│無│0.0 │全部 │80,000元 │ │ │ │ │ │ │-10、1168-14│ │ │ │ │ │ │ │ │ │ │、1168-15等 │ │ │ │ │ │ │ │ │ │ │地上作物 │ │ │ │ │ │ ├───┼────┴───┴───┴──────┴─┴─────┴──────┴────────┤ │ │備考 │含玉蘭花、大葉欖仁及檳榔樹等作物。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48 │屏東縣內埔鄉新│1層磚 │1樓層:45.6 │ │ 全部 │40,000元 │ │ │ │北勢段1168-15 │造農舍│合 計:45.6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內埔鄉竹圍村中│ │ │ │ │ │ │ │ │原巷656號 │ │ │ │ │ │ │ ├──┼───────┴───┴───────────┴─────┴────┴─────────┤ │ │備考│含增建之屋後磚造房屋等。所有權人鍾俊能。 │ ├─┼──┼───────┬───┬───────────┬─────┬────┬─────────┤ │2│暫10│屏東縣內埔鄉新│3層樓 │3樓層:159.44 │ │ 4分之3 │1,760,000元 │ │ │14 │北勢段1168-7、│房 │2樓層:159.44 │ │ │ │ │ │ │1168-15地號 │ │1樓層:280.27 │ │ │ │ │ │ │--------------│ │合 計:599.15 │ │ │ │ │ │ │內埔鄉竹圍村中│ │ │ │ │ │ │ │ │原巷656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林玉善應有部分4分之1、鍾俊能應有部分2分之1。 │ ├─┼──┼───────┬───┬───────────┬─────┬────┬─────────┤ │3│暫10│屏東縣內埔鄉新│ │1樓層:1792.9 │ │ 全部 │3,170,000元 │ │ │13 │北勢段1160-1、│ │合 計:1792.9 │ │ │ │ │ │ │1168-3、1168-1│ │ │ │ │ │ │ │ │0、1168-11、11│ │ │ │ │ │ │ │ │68-14、1168-15│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內埔鄉竹圍村中│ │ │ │ │ │ │ │ │原巷656號 │ │ │ │ │ │ │ ├──┼───────┴───┴───────────┴─────┴────┴─────────┤ │ │備考│含天車、2層鐵架鐵皮涼棚。所有權人鍾俊能。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1168─7、1168─10、1168─14、1168─15地號土地,其上│ │ │有本次合併拍賣之748建號、暫1013建號,暫1014建號建物及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地│ │ │上物及地上作物,另1168─14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 (門牌號碼:內埔鄉竹圍村中原巷│ │ │690號)坐落其上,該第三人所有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暫1014建號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該筆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 │ │交。 │ │ │三、本件拍賣之標的皆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除暫1014建號建物與第三人所有之建物 (門牌號碼│ │ │:內埔鄉竹圍村中原巷690號)及該建物使用之基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 │ │四、本件拍賣之暫1014建號建物,一層屋側有約120•83平方公尺之面積已滅失,現有建物│ │ │面積約478•32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 │ │ │五、本件拍賣之748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 │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之暫1013、暫1014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之暫1013建號建物尚占用同段鄰地之1160─1、1168─3 、1168─ │ │ │11地號土地共約90•34平方公尺;地上物磚造圍牆及白鐵造軌道門亦占用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 │並自行查明占用權源。 │ │ │八、本件拍賣之暫1014建號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 │ │若主張優購,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 │ │九、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168─10、1168─14地號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 │ │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 │ │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1168─7、1168─15地號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其登記謄本中土地標示部一般註記事項欄註記依據屏東縣政府104年11月9日屏府地用字第1│ │ │0474343200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依其興辦事業計畫作為風力發電設施示範場使用,請投│ │ │標人注意。 │ │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 │ │如海砂屋、凶宅、墳墓等) 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 │ │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十二、本件748建號建物為農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 │,投標人應無自用農舍,否則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投標人須自行負責。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伍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暫1013、1014建號建物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