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發文字號:106屏金職辰字第27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8月7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林永承即林明政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屏金職辰字第277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己
      字第3993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林永承即林明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
      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
      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
      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
      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
      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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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屏金職字第277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39935號 財產所有人:林永承即林明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崁頂鄉  │頂義  │      │274         │建│25.21     │3693分之50  │1,300元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崁頂鄉  │頂義  │      │276         │建│545.29    │3693分之50  │32,000元        │
│  ├───┼────┴───┴───┴──────┴─┴─────┴──────┴────────┤
│  │備考  │                                                                                      │
├─┼───┼────┬───┬───┬──────┬─┬─────┬──────┬────────┤
│3│屏東縣│崁頂鄉  │頂義  │      │277         │建│34.16     │3693分之50  │1,300元         │
│  ├───┼────┴───┴───┴──────┴─┴─────┴──────┴────────┤
│  │備考  │                                                                                      │
├─┼───┼────┬───┬───┬──────┬─┬─────┬──────┬────────┤
│4│屏東縣│崁頂鄉  │頂義  │      │278         │道│158.68    │3693分之50  │6,4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暫29│屏東縣崁頂鄉頂│二層磚│第一層: 82.46        │          │ 2分之1 │130,000元         │
│  │5   │義段279、279-1│造蓋鐵│第二層: 26.27        │          │        │                  │
│  │    │地號          │皮、加│合  計:108.73        │          │        │                  │
│  │    │--------------│強磚造│                      │          │        │                  │
│  │    │屏東縣崁頂鄉崁│      │                      │          │        │                  │
│  │    │頂村振興路21號│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中277、278地號為道路;274、276地號土地上有共有人之「一│
│        │旨靈山寶殿」坐落; 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居住使用,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分管不明,拍定後│
│        │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對土地之使用權源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為│
│        │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        │五、本件依據民國105年10月11日屏崁建字第10500000121號屏東縣崁頂鄉公所都│
│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277、27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應徵收 │
│        │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告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