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世字第4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8月16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明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中金職世字第46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
      度司執丑字第134384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李明璋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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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中金職字第46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34384號 財產所有人:李明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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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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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         │建│97        │12分之1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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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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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1       │田│50        │12分之1     │3,2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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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2       │建│73        │12分之1     │13,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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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3       │田│195       │12分之1     │13,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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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4       │建│207       │12分之1     │4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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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5       │建│265       │12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                                                                                      │
├─┼───┼────┬───┬───┬──────┬─┬─────┬──────┬────────┤
│7│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6       │建│356       │12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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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7       │建│278       │12分之1     │6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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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8       │田│44        │12分之1     │3,200元         │
│  ├───┼────┴───┴───┴──────┴─┴─────┴──────┴────────┤
│  │備考  │                                                                                      │
├─┼───┼────┬───┬───┬──────┬─┬─────┬──────┬────────┤
│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9       │建│61        │12分之1     │13,000元        │
│0├───┼────┴───┴───┴──────┴─┴─────┴──────┴────────┤
│  │備考  │                                                                                      │
├─┼───┼────┬───┬───┬──────┬─┬─────┬──────┬────────┤
│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10      │建│13        │12分之1     │3,200元         │
│1├───┼────┴───┴───┴──────┴─┴─────┴──────┴────────┤
│  │備考  │                                                                                      │
├─┼───┼────┬───┬───┬──────┬─┬─────┬──────┬────────┤
│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59-10      │旱│20        │全部        │13,000元        │
│2├───┼────┴───┴───┴──────┴─┴─────┴──────┴────────┤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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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均未訂定三七五租約。                                │
│        │二、本案執行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除241─3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果園,種│
│        │植火龍果、241─5地號土地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木林外,其餘標的均為雜草│
│        │、雜木林。                                                                              │
│        │三、本件除259─10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依法如有不能點交之情│
│        │事者,法院得不點交外,其餘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共有人就其共有部分有優先│
│        │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標的買受。              │
│        │四、本件無抵押權設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萬壹仟陸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