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7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75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協字第1155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林金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7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15596號 財產所有人:林金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峽區 │礁溪 │ │1-25 │旱│8467 │100分之1 │6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峽區 │礁溪 │ │692-20 │林│5121 │100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峽區 │礁溪 │ │695-9 │旱│3807 │100分之1 │23,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三峽區 │礁溪 │ │697-44 │旱│4811 │100分之1 │29,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三峽區 │礁溪 │ │700-26 │旱│3307 │100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三峽區 │礁溪 │ │700-27 │旱│3909 │100分之1 │23,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三峽區 │橫溪 │溪南 │275 │建│2565 │100分之1 │3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5年11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692─20、695─9、697─44、│ │ │700─26、700─27地號土地其上無建物,雜草雜木叢生,以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1段27│ │ │6號109號為中心點,692─20地號位於東方約600公尺處,695─9地號位於東南方9│ │ │00公尺遠處,697─4地號約在東方300公尺之遙,700─26地號則於東南方30公尺之│ │ │距,700─27地號約離東南方100公尺。另1─25地號土地有部分為建物門牌新北市三峽區│ │ │介壽路1段276巷111號在其上,部分則為雜草雜木叢生,275地號土地大部分為建物門牌新│ │ │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136巷15、17、21、23等門牌及書寫19號等建物在其上,其餘土│ │ │地則雜草雜樹叢生。上述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土地使用分區: │ │ │(一)1─25地號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二)690─20、695─9、697─44、700─26、700─27號係山坡地保育區之│ │ │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 │ │,不得應買或承受。 │ │ │(三)27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六、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 │ │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 │ │四、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 │ │ │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 │ │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五、本件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1120元,繳清後發│ │ │狀。(102年10月14日收建樹資字第190270號)。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