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105板金職八字第42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板金職八字第420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天字第4273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林雅涵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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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板金職字第420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2732號 財產所有人:林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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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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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林口區  │建林  │      │380         │空│9438.95   │100000分之18│8,510,000元     │
│  │      │        │      │      │            │白│          │2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林口區  │建林  │      │380-1       │空│9990.30   │100000分之1 │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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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 │新北市林口區建│19層樓│十樓層:80.02         │陽台 8.85 │  全部  │10,290,000元      │
│  │    │林段380地號   │鋼筋混│合  計:80.02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文│      │                      │          │        │                  │
│  │    │化三路一段384 │      │                      │          │        │                  │
│  │    │號十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050、1053、1056(含停車編號83)、1057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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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 │新北市林口區建│19層樓│地下一層:4021.94     │陽台 3.09 │100000分│350,000元         │
│  │    │林段380地號   │鋼筋混│一樓層  : 657.38     │          │  之86  │                  │
│  │    │--------------│凝土造│合    計:4679.32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文│      │                      │          │        │                  │
│  │    │化三路一段378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文教設施,共有部分105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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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1│新北市林口區建│18層樓│一樓層:667.93        │陽台 28.4 │100000分│140,000元         │
│  │    │林段380-1地號 │鋼筋混│合  計:667.93        │          │  之86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文│      │                      │          │        │                  │
│  │    │化三路一段372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一般遊憩設施,共有部分2347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第三人顏資芳與債務人之代理人間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後。惟現在實際情形 │
│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捌拾柒萬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在加拿大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發授權書,將本│
│        │件執行標的全權授權予第三人周品文,使其有管理、使用、出租、贈與及辦理出售之特別代理權,且│
│        │得辦理簽約、收受價款、公證、點交不動產等事宜,授權期間為自104年12年5日至107年1│
│        │2月5日止,併此敘明。                                                                  │
│        │六、經法院於106年5月23日至執行標的現場履勘,本件執行標的尚包含一地下平面停車位(B │
│        │4─83號),亦屬第三人顏資芳承租範圍,履勘當日發現停有一輛白色LUXGEN U6之車輛,│
│        │車牌號碼為ALL─6600,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