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105板金職八字第42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板金職八字第420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天字第4273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林雅涵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板金職字第420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2732號 財產所有人:林雅涵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林口區 │建林 │ │380 │空│9438.95 │100000分之18│8,510,000元 │ │ │ │ │ │ │ │白│ │2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林口區 │建林 │ │380-1 │空│9990.30 │100000分之1 │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64 │新北市林口區建│19層樓│十樓層:80.02 │陽台 8.85 │ 全部 │10,290,000元 │ │ │ │林段380地號 │鋼筋混│合 計:80.02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文│ │ │ │ │ │ │ │ │化三路一段384 │ │ │ │ │ │ │ │ │號十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050、1053、1056(含停車編號83)、1057建號 │ ├─┼──┼───────┬───┬───────────┬─────┬────┬─────────┤ │2│666 │新北市林口區建│19層樓│地下一層:4021.94 │陽台 3.09 │100000分│350,000元 │ │ │ │林段380地號 │鋼筋混│一樓層 : 657.38 │ │ 之86 │ │ │ │ │--------------│凝土造│合 計:4679.32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文│ │ │ │ │ │ │ │ │化三路一段378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文教設施,共有部分1051建號 │ ├─┼──┼───────┬───┬───────────┬─────┬────┬─────────┤ │3│2171│新北市林口區建│18層樓│一樓層:667.93 │陽台 28.4 │100000分│140,000元 │ │ │ │林段380-1地號 │鋼筋混│合 計:667.93 │ │ 之86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文│ │ │ │ │ │ │ │ │化三路一段372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一般遊憩設施,共有部分2347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第三人顏資芳與債務人之代理人間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後。惟現在實際情形 │ │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捌拾柒萬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在加拿大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發授權書,將本│ │ │件執行標的全權授權予第三人周品文,使其有管理、使用、出租、贈與及辦理出售之特別代理權,且│ │ │得辦理簽約、收受價款、公證、點交不動產等事宜,授權期間為自104年12年5日至107年1│ │ │2月5日止,併此敘明。 │ │ │六、經法院於106年5月23日至執行標的現場履勘,本件執行標的尚包含一地下平面停車位(B │ │ │4─83號),亦屬第三人顏資芳承租範圍,履勘當日發現停有一輛白色LUXGEN U6之車輛,│ │ │車牌號碼為ALL─6600,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