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104中金職火字第38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4中金職火字第382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辰字第1941號)損害賠償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培源、賴大吉、賴玉煌、羅宗賢律 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紀敏滄會計師即賴誠吉之遺產 管理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50-45 │道│287.00 │20分之3 │74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50─45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範圍係既成巷道,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 │,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 │,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肆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元。 │ └────┴────────────────────────────────────────────┘ 標別:2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興隆 │ │950 │旱│499.02 │64分之62 │4,5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車籠埔段車籠埔小段209-30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950地號土地現況係作為巷道使用,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 │ │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 │ └────┴────────────────────────────────────────────┘ 標別:3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09 │建│625.00 │10000分之230│7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陳平段31-185地號。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09-1 │建│43.00 │10000分之230│32,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80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684│臺中市北屯區陳│避難室│地下層:562.40 │ │ 10000分│660,000元 │ │ │ │平段809地號 │、停車│合 計:562.4 │ │ 之1081 │ │ │ │ │--------------│空間、│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中│鋼筋混│ │ │ │ │ │ │ │清路2段362巷21│凝土造│ │ │ │ │ │ │ │弄2號地下室 │、5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4684建號建物現況係停車場,809、809─1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雜木,部│ │ │分範圍為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 │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809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80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 │ │文中用地,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 │ └────┴────────────────────────────────────────────┘ 標別:4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94-4 │田│73.00 │2分之1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294─4地號土地現況係既成巷道,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 │ └────┴────────────────────────────────────────────┘ 標別:5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50-1 │道│584.00 │4800分之405 │85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50─1地號土地現況係既成巷道,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伍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 │ └────┴────────────────────────────────────────────┘ 標別:6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玉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東區 │旱溪 │ │141-4 │建│13 │10分之4 │1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141─4地號土地現況係既成道路,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標別:7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17 │建│31 │50分之1 │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陳平段51-271地建號。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18 │建│504 │50分之1 │5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陳平段50-18地建號。 │ ├─┼───┼────┬───┬───┬──────┬─┬─────┬──────┬────────┤ │3│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41-5 │建│10 │5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417地號土地現況係3棟建物坐落,3418地號土地係28棟建物坐落(門牌 │ │ │號碼: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515巷11號等),3441─5地號土地為5棟建物坐落(門牌號│ │ │碼: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515巷11號等),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 │ │ │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第三人如能證明其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 │ │第3項之優買權人即得主張優買權利。其權利並優於其他共有人,惟其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 │ │示優先承買,視為拋棄其優買權。 │ │ │二、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 │買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341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包含部份法定空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陸仟肆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元。 │ └────┴────────────────────────────────────────────┘ 標別:8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24 │建│272 │50分之1 │31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424地號土地現況係15棟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 │ │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第三人如能證明其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 │ │5條第3項之優買權人即得主張優買權利。其權利並優於其他共有人,惟其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 │ │內表示優先承買,視為拋棄其優買權。 │ │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342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包含部份法定空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壹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參仟元。 │ └────┴────────────────────────────────────────────┘ 標別:9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松昌 │ │96-16 │建│94 │3分之1 │88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北屯區 │松昌 │ │96-33 │建│126 │3分之1 │1,17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96─16、96─33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用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 │ │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 │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元。 │ └────┴────────────────────────────────────────────┘ 標別:12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王培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建和 │ │830 │建│2.00 │全部 │7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830地號土地現況係建物坐落,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地上建物所│ │ │有權人於拍定前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 │ │。 │ │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壹仟元。 │ └────┴────────────────────────────────────────────┘ 標別:13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4-1 │田│92.00 │全部 │1,57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5-1 │田│56.00 │全部 │1,64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6-3 │田│16.00 │全部 │480,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32-1 │建│97.00 │全部 │1,670,000元 │ │ ├───┼────┴───┴───┴──────┴─┴─────┴──────┴────────┤ │ │備考 │ │ ├─┼───┼────┬───┬───┬──────┬─┬─────┬──────┬────────┤ │5│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32-2 │建│3.00 │全部 │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均為巷道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除332─2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其餘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 │ │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肆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元。 │ └────┴────────────────────────────────────────────┘ 標別:14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09-2 │建│9.00 │全部 │260,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809地號。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27-2 │道│29.00 │全部 │83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27-4 │道│1.00 │全部 │32,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27-7 │道│22.00 │全部 │630,000元 │ │ ├───┼────┴───┴───┴──────┴─┴─────┴──────┴────────┤ │ │備考 │ │ ├─┼───┼────┬───┬───┬──────┬─┬─────┬──────┬────────┤ │5│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34 │道│122.00 │全部 │3,440,000元 │ │ ├───┼────┴───┴───┴──────┴─┴─────┴──────┴────────┤ │ │備考 │ │ ├─┼───┼────┬───┬───┬──────┬─┬─────┬──────┬────────┤ │6│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52 │道│402.00 │全部 │11,3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均係巷道用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827─2、827─4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827─7、│ │ │834、85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第三之二種住宅區,809─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 │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柒仟元。 │ └────┴────────────────────────────────────────────┘ 標別:15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915 │建│4.00 │全部 │23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1024 │建│5.00 │全部 │28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1100-1 │建│6.00 │全部 │33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915、1024地號土地現況均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中清 │ │ │路二段280巷25弄15號、16號),1100─1地號土地為道路,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 │ │ │後不點交。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於拍定前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 │ │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應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二、本件拍賣標的915、102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 │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 │ │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 │ └────┴────────────────────────────────────────────┘ 標別:16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18-2 │建│187 │全部 │5,2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418─2地號土地現況係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貳拾陸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元。 │ └────┴────────────────────────────────────────────┘ 標別:18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紀敏滄會計師即賴誠吉之遺產管理│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建安 │ │1503-3 │建│43 │全部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北屯區 │建安 │ │1504-2 │建│108 │全部 │2,0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1503─3、1504─2地號土地現況均係既成巷道,本件債務人未現實占有,│ │ │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 │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肆萬元。 │ └────┴────────────────────────────────────────────┘ 標別:21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7-3 │田│141.00 │全部 │2,41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277─3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用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抵押權及假扣押禁止處分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參仟元。 │ └────┴────────────────────────────────────────────┘ 標別:22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6-1 │田│53.00 │全部 │2,57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7-1 │田│56.00 │全部 │2,7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現況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181之1號),債│ │ │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於拍定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 │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 │ │ │二、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 │ │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貳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