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104中金職火字第38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4中金職火字第382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辰字第1941號)損害賠償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培源、賴大吉、賴玉煌、羅宗賢律
      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紀敏滄會計師即賴誠吉之遺產
      管理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50-45      │道│287.00    │20分之3     │74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50─45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範圍係既成巷道,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
│        │,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        │,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肆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元。                                                      │
└────┴────────────────────────────────────────────┘
標別:2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興隆  │      │950         │旱│499.02    │64分之62    │4,5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車籠埔段車籠埔小段209-30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950地號土地現況係作為巷道使用,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
│        │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                                                      │
└────┴────────────────────────────────────────────┘
標別:3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09         │建│625.00    │10000分之230│7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陳平段31-185地號。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09-1       │建│43.00     │10000分之230│32,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80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684│臺中市北屯區陳│避難室│地下層:562.40        │          │ 10000分│660,000元         │
│  │    │平段809地號   │、停車│合  計:562.4         │          │ 之1081 │                  │
│  │    │--------------│空間、│                      │          │        │                  │
│  │    │台中市北屯區中│鋼筋混│                      │          │        │                  │
│  │    │清路2段362巷21│凝土造│                      │          │        │                  │
│  │    │弄2號地下室   │、5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4684建號建物現況係停車場,809、809─1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雜木,部│
│        │分範圍為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
│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809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80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
│        │文中用地,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                                                      │
└────┴────────────────────────────────────────────┘
標別:4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94-4       │田│73.00     │2分之1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294─4地號土地現況係既成巷道,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                                                      │
└────┴────────────────────────────────────────────┘
標別:5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50-1       │道│584.00    │4800分之405 │85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50─1地號土地現況係既成巷道,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伍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                                                      │
└────┴────────────────────────────────────────────┘
標別:6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玉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東區    │旱溪  │      │141-4       │建│13        │10分之4     │1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141─4地號土地現況係既成道路,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
│        │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標別:7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17        │建│31        │50分之1     │4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陳平段51-271地建號。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18        │建│504       │50分之1     │5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陳平段50-18地建號。                                                           │
├─┼───┼────┬───┬───┬──────┬─┬─────┬──────┬────────┤
│3│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41-5      │建│10        │5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417地號土地現況係3棟建物坐落,3418地號土地係28棟建物坐落(門牌 │
│        │號碼: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515巷11號等),3441─5地號土地為5棟建物坐落(門牌號│
│        │碼: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515巷11號等),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 │
│        │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第三人如能證明其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
│        │第3項之優買權人即得主張優買權利。其權利並優於其他共有人,惟其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
│        │示優先承買,視為拋棄其優買權。                                                          │
│        │二、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        │買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341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包含部份法定空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陸仟肆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元。                                                      │
└────┴────────────────────────────────────────────┘
標別:8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24        │建│272       │50分之1     │31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424地號土地現況係15棟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債務人│
│        │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第三人如能證明其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
│        │5條第3項之優買權人即得主張優買權利。其權利並優於其他共有人,惟其不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
│        │內表示優先承買,視為拋棄其優買權。                                                      │
│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342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包含部份法定空地。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壹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參仟元。                                                          │
└────┴────────────────────────────────────────────┘
標別:9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松昌  │      │96-16       │建│94        │3分之1      │88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北屯區  │松昌  │      │96-33       │建│126       │3分之1      │1,17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96─16、96─33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用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
│        │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        │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元。                                                      │
└────┴────────────────────────────────────────────┘
標別:12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王培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建和  │      │830         │建│2.00      │全部        │7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830地號土地現況係建物坐落,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地上建物所│
│        │有權人於拍定前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
│        │。                                                                                      │
│        │二、本件拍賣標的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壹仟元。                                                          │
└────┴────────────────────────────────────────────┘
標別:13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4-1       │田│92.00     │全部        │1,57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5-1       │田│56.00     │全部        │1,64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6-3       │田│16.00     │全部        │480,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32-1       │建│97.00     │全部        │1,670,000元     │
│  ├───┼────┴───┴───┴──────┴─┴─────┴──────┴────────┤
│  │備考  │                                                                                      │
├─┼───┼────┬───┬───┬──────┬─┬─────┬──────┬────────┤
│5│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332-2       │建│3.00      │全部        │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均為巷道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除332─2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其餘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
│        │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肆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元。                                                  │
└────┴────────────────────────────────────────────┘
標別:14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09-2       │建│9.00      │全部        │260,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809地號。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27-2       │道│29.00     │全部        │83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27-4       │道│1.00      │全部        │32,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27-7       │道│22.00     │全部        │630,000元       │
│  ├───┼────┴───┴───┴──────┴─┴─────┴──────┴────────┤
│  │備考  │                                                                                      │
├─┼───┼────┬───┬───┬──────┬─┬─────┬──────┬────────┤
│5│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34         │道│122.00    │全部        │3,440,000元     │
│  ├───┼────┴───┴───┴──────┴─┴─────┴──────┴────────┤
│  │備考  │                                                                                      │
├─┼───┼────┬───┬───┬──────┬─┬─────┬──────┬────────┤
│6│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852         │道│402.00    │全部        │11,3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均係巷道用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827─2、827─4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827─7、│
│        │834、85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第三之二種住宅區,809─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        │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柒仟元。                                                  │
└────┴────────────────────────────────────────────┘
標別:15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915         │建│4.00      │全部        │23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1024        │建│5.00      │全部        │28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1100-1      │建│6.00      │全部        │33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915、1024地號土地現況均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中清 │
│        │路二段280巷25弄15號、16號),1100─1地號土地為道路,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 │
│        │後不點交。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於拍定前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
│        │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應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二、本件拍賣標的915、102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
│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
│        │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                                                      │
└────┴────────────────────────────────────────────┘
標別:16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羅宗賢律師即張汶池之遺產管理人│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陳平  │      │3418-2      │建│187       │全部        │5,2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418─2地號土地現況係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
│        │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貳拾陸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元。                                                  │
└────┴────────────────────────────────────────────┘
標別:18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紀敏滄會計師即賴誠吉之遺產管理│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建安  │      │1503-3      │建│43        │全部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北屯區  │建安  │      │1504-2      │建│108       │全部        │2,0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1503─3、1504─2地號土地現況均係既成巷道,本件債務人未現實占有,│
│        │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        │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肆萬元。                                                          │
└────┴────────────────────────────────────────────┘
標別:21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7-3       │田│141.00    │全部        │2,41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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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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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277─3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用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抵押權及假扣押禁止處分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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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參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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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22
┌─────────────────────────────────────────────────┐
│104年度中金職字第38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941號 財產所有人:賴大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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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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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6-1       │田│53.00     │全部        │2,57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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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大雅區  │四德  │      │277-1       │田│56.00     │全部        │2,7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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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現況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181之1號),債│
│        │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另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於拍定如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        │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則准其優先承買。                                              │
│        │二、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又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
│        │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四、假扣押禁止處分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貳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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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