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八字第14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八字第144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日字第7950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里度貿易有限公司、楊子寬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4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9507號 財產所有人: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林森 │ │252 │空│5392.87 │1萬分之119 │25,3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永和區 │林森 │ │252-1 │空│7.61 │1萬分之119 │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523│新北市永和區林│22層樓│15樓層:106.3 │陽台18.97 │ 全部 │11,120,000元 │ │ │ │森段252地號 │鋼骨混│合 計:106.3 │、露台16.2│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成│ │ │ │ │ │ │ │ │功路一段80號15│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辦公室。含共同使用部分2573、2584、2585、2589建號 │ ├─┼──┼───────┬───┬───────────┬─────┬────┬─────────┤ │2│2524│新北市永和區林│22層樓│15樓層:82 │陽台21.53 │ 全部 │9,360,000元 │ │ │ │森段252地號 │鋼骨混│合 計:82.0 │、露台16.2│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成│ │ │ │ │ │ │ │ │功路一段80號15│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辦公室。含共同使用部分2573、2584、2585、2589建號 │ ├─┼──┼───────┬───┬───────────┬─────┬────┬─────────┤ │3│2525│新北市永和區林│22層樓│15樓層:76.1 │陽台11.99 │ 全部 │7,200,000元 │ │ │ │森段252地號 │鋼骨混│合 計:76.1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成│ │ │ │ │ │ │ │ │功路一段80號15│ │ │ │ │ │ │ │ │樓之2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辦公室。含共同使用部分2573、2584、2585、2589建號 │ ├─┼──┼───────┬───┬───────────┬─────┬────┬─────────┤ │4│2588│新北市永和區林│22層樓│地下4層:3961.86 │ │220分之3│2,520,000元 │ │ │ │森段252地號 │鋼骨混│通道 : 921.9 │ │ │ │ │ │ │--------------│凝土造│地下5層:4351.19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成│ │合 計:9234.95 │ │ │ │ │ │ │功路一段76至86│ │ │ │ │ │ │ │ │號地下室 │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含共同使用部分2582、2586、2587、2589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經現場履勘、調查:2524、2525建號由債務人使用;2523建號內法院執行信件散落│ │ │一地,呈許久無人使用狀態。建物拍定後點交。 │ │ │(2)法院履勘及鑑價公司調查,並未發現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 │。債權人、債務人亦未陳報有前述情形。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 │ │買人亦宜再行向公務局、警察等相關機關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伍佰伍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貳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 │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 │ │註記,謹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 │ │六、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賣之標別,否則依順序拍賣。如其中ㄧ標賣得價金│ │ │,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於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 │ │亦可撤銷拍定。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4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79507號 財產所有人:楊子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福和 │ │79 │空│2183.56 │10萬分之630 │6,2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986│新北市永和區福│28層樓│1樓層:7.04 │ │125分之1│2,560,000元 │ │ │ │和段79地號 │鋼筋混│合 計:7.04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環│ │ │ │ │ │ │ │ │河東路三段12號│ │ │ │ │ │ │ ├──┼───────┴───┴───────────┴─────┴────┴─────────┤ │ │備考│主要用途:管理員室、防災中心。含共同使用部分6146建號 │ ├─┼──┼───────┬───┬───────────┬─────┬────┬─────────┤ │2│6107│新北市永和區福│28層樓│22樓層:112.27 │陽台14.98 │ 全部 │12,320,000元 │ │ │ │和段79地號 │鋼筋混│合 計:112.27 │、露台2.54│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永和區環│ │ │ │ │ │ │ │ │河東路三段12號│ │ │ │ │ │ │ │ │22樓之3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146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經現場履勘、調查:原先為債務人自住使用,目前除遺留部分電器外,均已搬空。建物拍定後點│ │ │交。 │ │ │(2)法院履勘及鑑價公司調查,並未發現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 │ │。債權人、債務人亦未陳報有前述情形。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 │ │買人亦宜再行向公務局、警察等相關機關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壹佰零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 │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 │ │註記,謹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 │ │六、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賣之標別,否則依順序拍賣。如其中ㄧ標賣得價金│ │ │,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於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 │ │亦可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