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106橋金職辰字第8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橋金職辰字第84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梅字第56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范美雲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楊東翰即楊孴文 之限定繼承人、楊雅涵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楊芸溱即 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董民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茄萣區 │崎漏 │ │516-58 │空│9 │全部 │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位於民福路180巷17弄16│ │ │號旁,為一狹長型之空地;另於民國88年10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該土地長滿雜草,無人使用│ │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599 │空│668 │2分之1 │7,2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22 │空│148 │2分之1 │1,6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3│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23 │空│3 │2分之1 │3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4│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36 │空│14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5│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41 │空│5 │2分之1 │5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6│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50 │空│28 │2分之1 │3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7│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56 │空│16 │2分之1 │17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8│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1268-11 │空│27 │全部 │6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599地號土地為巷道 (大勇街31巷)、 │ │ │622及623地號土地為巷道 (大勇街30、31巷)、636及641、650地號土地為道路 │ │ │(大勇街)、656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座落 (大勇街52號)、1268─1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 │ │ │路,部分為空地(後協路46巷);另於民國88年10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除656地號土地上│ │ │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外,其餘土地均為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編號1至7之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 │ │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 │ │權狀態,法院得撤銷拍賣。 │ │ │三、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 │ │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及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四、本件編號8之土地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壹拾壹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3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687-16 │空│15 │全部 │4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上為雜樹,部分有鐵皮屋座落,惟│ │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 │ │、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 │ │關文件,向法院及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4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036 │空│77.64 │全部 │7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605-76地號 │ ├─┼───┼────┬───┬───┬──────┬─┬─────┬──────┬────────┤ │2│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046 │空│41.30 │全部 │3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605-77地號 │ ├─┼───┼────┬───┬───┬──────┬─┬─────┬──────┬────────┤ │3│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46 │空│23.73 │全部 │2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1-17地號 │ ├─┼───┼────┬───┬───┬──────┬─┬─────┬──────┬────────┤ │4│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65 │空│321.46 │10000分之774│2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0-11地號 │ ├─┼───┼────┬───┬───┬──────┬─┬─────┬──────┬────────┤ │5│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66 │空│54.46 │全部 │5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0-43地號 │ ├─┼───┼────┬───┬───┬──────┬─┬─────┬──────┬────────┤ │6│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88 │空│167.77 │10000分之774│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0-34地號 │ ├─┼───┼────┬───┬───┬──────┬─┬─────┬──────┬────────┤ │7│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037 │空│184.34 │44分之11 │4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605-7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1036地號土地為道路 (石潭路)及空地 │ │ │、1037地號土地為道路(石潭路)、1046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橫巷)、1746及178 │ │ │8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193巷)、1765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橫巷200弄)、1766│ │ │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水溝地 (石潭路205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編號4、6、7號之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 │購權。若共有人到場投標並得標,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 │ │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 │ │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 │ │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法院得撤銷拍賣。 │ │ │三、本件編號1、2、3、5號之土地均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亦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5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范美雲、楊東翰、楊雅涵、楊芸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65 │空│321.46 │10000分之774│2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公同共有:范美雲、楊東翰、楊雅涵、楊芸溱所有。(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 │ ├─┼───┼────┬───┬───┬──────┬─┬─────┬──────┬────────┤ │2│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88 │空│167.77 │10000分之774│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公同共有:范美雲、楊東翰、楊雅涵、楊芸溱所有。(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1788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193巷│ │ │)、1765地號土地為巷道(石潭路橫巷200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到場│ │ │投標並得標,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 │ │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 │ │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 │變更所有權狀態,法院得撤銷拍賣。 │ │ │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