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106橋金職辰字第8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橋金職辰字第84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梅字第56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范美雲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楊東翰即楊孴文
      之限定繼承人、楊雅涵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楊芸溱即
      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董民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茄萣區  │崎漏  │      │516-58      │空│9         │全部        │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位於民福路180巷17弄16│
│        │號旁,為一狹長型之空地;另於民國88年10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該土地長滿雜草,無人使用│
│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599         │空│668       │2分之1      │7,2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22         │空│148       │2分之1      │1,6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3│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23         │空│3         │2分之1      │3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4│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36         │空│14        │2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5│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41         │空│5         │2分之1      │5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6│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50         │空│28        │2分之1      │3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7│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656         │空│16        │2分之1      │17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8│高雄市│岡山區  │介壽  │      │1268-11     │空│27        │全部        │6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599地號土地為巷道 (大勇街31巷)、 │
│        │622及623地號土地為巷道 (大勇街30、31巷)、636及641、650地號土地為道路 │
│        │(大勇街)、656地號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座落 (大勇街52號)、1268─1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 │
│        │路,部分為空地(後協路46巷);另於民國88年10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除656地號土地上│
│        │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外,其餘土地均為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編號1至7之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
│        │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
│        │權狀態,法院得撤銷拍賣。                                                                │
│        │三、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
│        │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及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四、本件編號8之土地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壹拾壹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3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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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687-16      │空│15        │全部        │4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上為雜樹,部分有鐵皮屋座落,惟│
│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
│        │、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
│        │關文件,向法院及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
│        │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4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董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036        │空│77.64     │全部        │7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605-76地號                                                            │
├─┼───┼────┬───┬───┬──────┬─┬─────┬──────┬────────┤
│2│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046        │空│41.30     │全部        │3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605-77地號                                                            │
├─┼───┼────┬───┬───┬──────┬─┬─────┬──────┬────────┤
│3│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46        │空│23.73     │全部        │2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1-17地號                                                            │
├─┼───┼────┬───┬───┬──────┬─┬─────┬──────┬────────┤
│4│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65        │空│321.46    │10000分之774│2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0-11地號                                                            │
├─┼───┼────┬───┬───┬──────┬─┬─────┬──────┬────────┤
│5│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66        │空│54.46     │全部        │5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0-43地號                                                            │
├─┼───┼────┬───┬───┬──────┬─┬─────┬──────┬────────┤
│6│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88        │空│167.77    │10000分之774│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510-34地號                                                            │
├─┼───┼────┬───┬───┬──────┬─┬─────┬──────┬────────┤
│7│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037        │空│184.34    │44分之11    │4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石螺潭段605-7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1036地號土地為道路 (石潭路)及空地 │
│        │、1037地號土地為道路(石潭路)、1046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橫巷)、1746及178 │
│        │8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193巷)、1765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橫巷200弄)、1766│
│        │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水溝地 (石潭路205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編號4、6、7號之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        │購權。若共有人到場投標並得標,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
│        │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
│        │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
│        │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法院得撤銷拍賣。                                      │
│        │三、本件編號1、2、3、5號之土地均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亦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5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8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10號 財產所有人:范美雲、楊東翰、楊雅涵、楊芸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65        │空│321.46    │10000分之774│2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公同共有:范美雲、楊東翰、楊雅涵、楊芸溱所有。(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                  │
├─┼───┼────┬───┬───┬──────┬─┬─────┬──────┬────────┤
│2│高雄市│岡山區  │石螺  │      │1788        │空│167.77    │10000分之774│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公同共有:范美雲、楊東翰、楊雅涵、楊芸溱所有。(即楊孴文之限定繼承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4月6日指界時陳稱1788地號土地為巷道 (石潭路193巷│
│        │)、1765地號土地為巷道(石潭路橫巷200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到場│
│        │投標並得標,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
│        │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
│        │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        │變更所有權狀態,法院得撤銷拍賣。                                                        │
│        │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