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104桃金職三字第3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4桃金職三字第300號(法院 案號:104年司執十字第3674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趙宗昌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4年度桃金職字第300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36743號 財產所有人: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工業區│二 │39 │雜│992.00 │全部 │36,36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56│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1樓層:104.92 │ │ 全部 │2,32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04.92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辦公室│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2│1957│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2樓層:256.70 │ │ 全部 │5,65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256.7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二樓之│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3│1958│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2樓層:136.52 │ │ 全部 │3,01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36.52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二樓之│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4│1959│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2樓層:187.28 │ │ 全部 │4,12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87.28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二樓之│ │ │ │ │ │ │ │ │3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5│1960│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3樓層:256.70 │ │ 全部 │5,65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256.7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三樓之│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6│1961│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3樓層:136.52 │ │ 全部 │3,01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36.52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三樓之│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7│1962│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3樓層:187.28 │ │ 全部 │4,12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87.28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三樓之│ │ │ │ │ │ │ │ │3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8│1963│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4樓層:256.70 │ │ 全部 │5,65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256.7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四樓之│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9│1964│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4樓層:136.52 │ │ 全部 │3,010,000元 │ │ │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36.52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四樓之│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1│1965│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4樓層:187.28 │ │ 全部 │4,120,000元 │ │0│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87.28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四樓之│ │ │ │ │ │ │ │ │3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1│1966│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5樓層:256.70 │ │ 全部 │5,650,000元 │ │1│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256.7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五樓之│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1│1967│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5樓層:136.52 │ │ 全部 │3,010,000元 │ │2│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36.52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五樓之│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1│1968│桃園市觀音區工│5層鋼 │5樓層:187.28 │ │ 全部 │4,120,000元 │ │3│ │業區段二小段39│筋混凝│合 計:187.28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住家用│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建│ │ │ │ │ │ │ │ │國路96號五樓之│ │ │ │ │ │ │ │ │3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69建號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1│2427│桃園市觀音區工│(空白)│二層: 40.64 │ │ 全部 │1,120,000元 │ │4│ │業區段二小段39│ │三層: 23.73 │ │ │ │ │ │ │地號 │ │一層: 38.43 │ │ │ │ │ │ │--------------│ │四層: 23.73 │ │ │ │ │ │ │如備考欄所載。│ │五層: 23.73 │ │ │ │ │ │ │ │ │合計:150.26 │ │ │ │ │ ├──┼───────┴───┴───────────┴─────┴────┴─────────┤ │ │備考│建號門牌:桃園市觀音區建國路96號、96號二樓之1;之2;之3、96號三樓之1;之2;之3、96號四樓│ │ │ │之1;之2;之3、96號五樓之1;之2;之3號 │ ├─┼──┼───────┬───┬───────────┬─────┬────┬─────────┤ │1│2356│桃園市觀音區工│(空白)│六層:655.09 │ │ 全部 │5,510,000元 │ │5│ │業區段二小段39│ │七層:128.90 │ │ │ │ │ │ │地號 │ │合計:783.99 │ │ │ │ │ │ │--------------│ │ │ │ │ │ │ │ │如備考欄所載。│ │ │ │ │ │ │ ├──┼───────┴───┴───────────┴─────┴────┴─────────┤ │ │備考│建物門牌:桃園市觀音區建國路96號、96號二樓之1;二樓之2;二樓之3、96號三樓之1;三樓之2; │ │ │ │三樓之3、96號四樓之1;四樓之2;四樓之3、96號五樓之1;五樓之2;五樓之3(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甲標: │ │ │1•本件法院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在場陳稱,本件不動產出租予第三人帝旺開發股份│ │ │有限公司,並提出租約影本 (租期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 │ │幣20萬元),現作為商務旅館之用,第一層為大廳,第二至五層,每層有30間房,第六層為增建 │ │ │,作佛堂使用,惟據地政人員稱,除六樓整層係增建外,一至五層天井部分亦有增建等語;另據債權│ │ │人104年8月19日具狀陳報本件承租人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雖包括一般旅館業,惟│ │ │其所經營之翔旺商旅目前尚未取證照,屬非合法營業之旅館,請應買人注意。另其租約業於查封後屆│ │ │滿,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 │ │2•本件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5年4月13日園警分刑字第050007294號函覆│ │ │,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就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 │ │處所建立資料可供正確查詢。經轄區派出員警按址查,未聞上址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本分局│ │ │自民國97年1月迄今,亦無現場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有關本件建物有無發現非自然死亡、火災│ │ │受損、地震受損或嚴重漏水,或經檢測確認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形,但因欠缺完證資訊,無法保證│ │ │本件建物絕無上開情事及漏水情形,因法院或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上開資料,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 │ │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3•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4•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5•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6•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仟陸佰肆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玖萬元。 │ └────┴────────────────────────────────────────────┘ 標別:乙 ┌─────────────────────────────────────────────────┐ │104年度桃金職字第300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36743號 財產所有人: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林坡 │ │603 │旱│1380.41 │全部 │14,7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238-40地號 │ ├─┼───┼────┬───┬───┬──────┬─┬─────┬──────┬────────┤ │2│桃園市│龍潭區 │林坡 │ │604 │旱│645.04 │全部 │6,8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238-26地號 │ ├─┼───┼────┬───┬───┬──────┬─┬─────┬──────┬────────┤ │3│桃園市│龍潭區 │林坡 │ │605 │旱│293.51 │全部 │3,1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坪段大坪小段238-39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乙標: │ │ │1•本件土地法院履勘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603、604、│ │ │605地號土地彼此相鄰,不鄰路,其上為雜草樹木,無其他建物。本件拍賣標的均未臨路,通行土│ │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2•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地上權如係公同共有者,需全體公同共有人│ │ │共同行使,始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另拍定後買受人倘有指界、測量需求,由拍定人自行負擔,請應買│ │ │人注意。 │ │ │3•本件標的603、604、605地號土地業經設定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 │4•本件標的為石門都市計畫案 (民國91年6月7日)之旅館區土地,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 │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 │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5•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6•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 │ │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8•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元。 │ └────┴────────────────────────────────────────────┘ 標別:丙 ┌─────────────────────────────────────────────────┐ │104年度桃金職字第300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36743號 財產所有人:趙宗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潛龍 │ │1079 │建│53344.04 │100000分之26│4,900,000元 │ │ │ │ │ │ │ │ │ │4 │ │ │ ├───┼────┴───┴───┴──────┴─┴─────┴──────┴────────┤ │ │備考 │重測前:烏樹林段168地號。 │ ├─┼───┼────┬───┬───┬──────┬─┬─────┬──────┬────────┤ │2│桃園市│龍潭區 │潛龍 │ │1099 │建│59940.27 │100000分之2 │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烏樹林段166-3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254│桃園市龍潭區潛│14層鋼│地下一層:2952.66 │ │100000分│1,300元 │ │ │ │龍段1099地號 │筋混凝│地下二層:2361.30 │ │ 之2 │ │ │ │ │--------------│土造、│合 計:5313.96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百│社區遊│ │ │ │ │ │ │ │年二街15巷21號│憩設施│ │ │ │ │ │ │ │地下室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280建號、3282建號、重測前:烏樹林段4835建號。 │ ├─┼──┼───────┬───┬───────────┬─────┬────┬─────────┤ │2│1995│桃園市龍潭區潛│15層鋼│地下三層: 739.93 │ │100000分│140,000元 │ │ │ │龍段1079地號 │筋混凝│地下一層:2187.88 │ │ 之266 │ │ │ │ │--------------│土造、│地下二層:2424.43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百│社區遊│合 計:5352.24 │ │ │ │ │ │ │年二街31號地下│憩設施│ │ │ │ │ │ │ │室 │ │ │ │ │ │ │ ├──┼───────┴───┴───────────┴─────┴────┴─────────┤ │ │備考│ │ ├─┼──┼───────┬───┬───────────┬─────┬────┬─────────┤ │3│1104│桃園市龍潭區潛│4層鋼 │2樓層 : 28.10 │陽台22.08 │ 全部 │2,030,000元 │ │ │ │龍段1079地號 │筋混凝│4樓層 : 38.48 │、露台8.44│ │ │ │ │ │--------------│土造、│3樓層 : 44.48 │、雨遮0.92│ │ │ │ │ │桃園市龍潭區百│住家用│1樓層 : 42.29 │ │ │ │ │ │ │年三街53巷29號│ │屋頂突出物: 1.46 │ │ │ │ │ │ │ │ │地下層 : 33.30 │ │ │ │ │ │ │ │ │合 計:188.11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96、2018、2019建號部分之持分、重測前:烏樹林段5152建號。 │ ├─┼──┼───────┬───┬───────────┬─────┬────┬─────────┤ │4│1103│桃園市龍潭區潛│4層鋼 │3樓層 : 44.48 │陽台22.08 │ 全部 │2,270,000元 │ │ │ │龍段1079地號 │筋混凝│2樓層 : 28.10 │、露台8.44│ │ │ │ │ │--------------│土造、│4樓層 : 38.48 │、雨遮0.92│ │ │ │ │ │桃園市龍潭區百│住家用│1樓層 : 42.29 │ │ │ │ │ │ │年三街53巷27號│ │屋頂突出物: 1.46 │ │ │ │ │ │ │ │ │地下層 : 33.30 │ │ │ │ │ │ │ │ │合 計:188.11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996、2018、2019建號部分之持分、重測前:烏樹林段5151建號。 │ ├─┼──┼───────┬───┬───────────┬─────┬────┬─────────┤ │5│3290│桃園市龍潭區潛│ │地下一層夾層:10.6 │ │ 全部 │8,000元 │ │ │ │龍段1079地號 │ │合 計:10.6 │ │ │ │ │ │ │--------------│ │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百│ │ │ │ │ │ │ │ │年三街53巷29號│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104建號建物之增建) │ ├─┼──┼───────┬───┬───────────┬─────┬────┬─────────┤ │6│3289│桃園市龍潭區潛│ │地下一層夾層:10.6 │ │ 全部 │8,000元 │ │ │ │龍段1079地號 │ │合 計:10.6 │ │ │ │ │ │ │--------------│ │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百│ │ │ │ │ │ │ │ │年三街53巷27號│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103建號建物之增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丙標: │ │ │1•本件法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陳稱:1103 、1104建號之地下層均有夾層建 │ │ │物,惟其建物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經轄區員警陪同下,由鎖匠開鎖後入門勘驗,該二屋均為空屋,│ │ │在場鄰居稱該二屋久已無人居住使用等語,又該二屋內部打通使用,惟且僅1103建號建物保有樓│ │ │梯,1104建號則無樓梯可上樓,據估價師稱該二屋地下層天花板有漏水之痕跡,二屋四樓均有水│ │ │痕。1995建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惟債權人稱債務人就此所有者為社區公設,並非於此有停車場│ │ │;3254建號建物亦為社區公設,地下樓為社區管委會辦公室及活動中心,地下二樓部分亦為活動│ │ │中心之閱讀室、活動室、部分為停車位。本件1103、1104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9│ │ │95及3254建號建係因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標的3289、3290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 │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 │ │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建物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5年4月6日龍警分刑字第1050006981號函覆,本│ │ │件房屋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紀錄,本分局無是項資料庫。有關本件建物有無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 │ │震受損或嚴重漏水,或經檢測確認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形,因欠缺完證資訊,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 │ │無上開情事及漏水情形,因法院或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上開資料,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 │ │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4•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5•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6•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7•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肆拾萬柒仟參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