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金字第11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金字第112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司執癸字第45880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蔡清頂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11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5880號 財產所有人:蔡清頂即蔡阿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福興鄉 │新厝 │ │26 │建│1846.38 │18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永豐段548地號。 │ ├─┼───┼────┬───┬───┬──────┬─┬─────┬──────┬────────┤ │2│彰化縣│福興鄉 │新厝 │ │27 │建│2118.58 │18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永豐段547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1 │彰化縣福興鄉新│住家用│地面層: 94.60 │陽台4.35、│ 4分之1 │50,000元 │ │ │ │厝段26地號 │ │二樓層: 98.60 │雨遮11.50 │ │ │ │ │ │--------------│ │三樓層: 84.60 │合計15.85 │ │ │ │ │ │彰化縣福興鄉番│ │合 計:277.8 │ │ │ │ │ │ │社村番社街28號│ │ │ │ │ │ │ ├──┼───────┴───┴───────────┴─────┴────┴─────────┤ │ │備考│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實際座落位置、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稱建物係由其佔│ │ │有使用,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 │ │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拍賣之41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 │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 │ │四、土地或建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 │ │,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 │ │意將建物讓由土地共有人一併承買,土地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承買,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 │ │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佔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 │ │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土地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五、本件無抵押權設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