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金字第11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金字第112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司執癸字第45880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蔡清頂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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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彰金職字第11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5880號 財產所有人:蔡清頂即蔡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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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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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福興鄉  │新厝  │      │26          │建│1846.38   │18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永豐段54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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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彰化縣│福興鄉  │新厝  │      │27          │建│2118.58   │18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永豐段547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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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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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彰化縣福興鄉新│住家用│地面層: 94.60        │陽台4.35、│ 4分之1 │50,000元          │
│  │    │厝段26地號    │      │二樓層: 98.60        │雨遮11.50 │        │                  │
│  │    │--------------│      │三樓層: 84.60        │合計15.85 │        │                  │
│  │    │彰化縣福興鄉番│      │合  計:277.8         │          │        │                  │
│  │    │社村番社街28號│      │                      │          │        │                  │
│  ├──┼───────┴───┴───────────┴─────┴────┴─────────┤
│  │備考│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實際座落位置、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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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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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稱建物係由其佔│
│        │有使用,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
│        │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                                              │
│        │二、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拍賣之41建號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        │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
│        │四、土地或建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
│        │,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
│        │意將建物讓由土地共有人一併承買,土地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承買,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
│        │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佔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
│        │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土地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五、本件無抵押權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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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