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金字第6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金字第65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司執秋字第43834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鴻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6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3834號 財產所有人:林鴻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民生 │ │300 │建│2760 │10000分之26 │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饒段6-3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80│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10.15 │ │ 全部 │8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10.15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53 │ │ │ │ │ │ │ ├──┼───────┴───┴───────────┴─────┴────┴─────────┤ │ │備考│共同部分見1123、1124建號 │ ├─┼──┼───────┬───┬───────────┬─────┬────┬─────────┤ │2│1084│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9.41 │ │ 全部 │11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9.41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58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見1123、1124建號 │ ├─┼──┼───────┬───┬───────────┬─────┬────┬─────────┤ │3│1085│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9.41 │ │ 全部 │11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9.41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52 │ │ │ │ │ │ │ ├──┼───────┴───┴───────────┴─────┴────┴─────────┤ │ │備考│共同部分見1123、1124建號 │ ├─┼──┼───────┬───┬───────────┬─────┬────┬─────────┤ │4│1086│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24.60 │ │139分之2│30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24.6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48 │ │ │ │ │ │ │ ├──┼───────┴───┴───────────┴─────┴────┴─────────┤ │ │備考│共同部分見1123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除1086建號建物現況係樓梯、電梯等共用部分外,其餘建物為車道,惟實際使│ │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1086建號建物及300地號土地係就債務人不動產之持分執行│ │ │,其餘建號建物係就應有部分執行,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鄰近廟宇,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員林都市計畫住宅區住二及住三,,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 │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