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金字第6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金字第65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司執秋字第43834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鴻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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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彰金職字第65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3834號 財產所有人:林鴻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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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民生  │      │300         │建│2760      │10000分之26 │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饒段6-3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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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0│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10.15       │          │  全部  │8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10.15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53     │      │                      │          │        │                  │
│  ├──┼───────┴───┴───────────┴─────┴────┴─────────┤
│  │備考│共同部分見1123、1124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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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4│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9.41        │          │  全部  │11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9.41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58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見1123、1124建號                                                                │
├─┼──┼───────┬───┬───────────┬─────┬────┬─────────┤
│3│1085│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9.41        │          │  全部  │11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9.41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52     │      │                      │          │        │                  │
│  ├──┼───────┴───┴───────────┴─────┴────┴─────────┤
│  │備考│共同部分見1123、1124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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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6│彰化縣員林市民│13樓鋼│地下一層:24.60       │          │139分之2│300,000元         │
│  │    │生段300地號   │筋混凝│合    計:24.6        │          │        │                  │
│  │    │--------------│土造  │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永│      │                      │          │        │                  │
│  │    │昌街88巷27號地│      │                      │          │        │                  │
│  │    │下1樓之48     │      │                      │          │        │                  │
│  ├──┼───────┴───┴───────────┴─────┴────┴─────────┤
│  │備考│共同部分見1123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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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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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除1086建號建物現況係樓梯、電梯等共用部分外,其餘建物為車道,惟實際使│
│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1086建號建物及300地號土地係就債務人不動產之持分執行│
│        │,其餘建號建物係就應有部分執行,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鄰近廟宇,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員林都市計畫住宅區住二及住三,,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
│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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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