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106北金職七字第1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8月28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詹儒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北金職七字第14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佳字 第1381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詹儒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 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 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 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 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 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 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 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1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38134號 財產所有人:詹儒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坪林區 │大粗坑│九芎坑│9-7 │林│225822 │108分之1 │1,220,000元 │ │ ├───┼────┴───┴───┴──────┴─┴─────┴──────┴────────┤ │ │備考 │台北市水源特定區保護計畫 保安保護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06年2月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9-7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林,│ │ │及九芎坑路2號、2號之1、2號之3、2號之4、3號之1、3號之5,另有產業道路經過。 │ │ │二、債權人於106年4月7日具狀陳報:九芎坑路2號、2號之1為債務人遠房堂兄詹○居住使用│ │ │;2號之4為詹○雄居住使用;3號之1及3號之5均為其家族遠房親戚使用中,惟不知其姓名;另│ │ │2號之3不知何人居住使用。 │ │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須自行處理本件土地與建物間之各項│ │ │所有相關法律事宜,不得以上開土地與建物間之相關爭議向法院請求撤銷。另土地上之建物使用權源│ │ │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請投標人注意。 │ │ │四、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 │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數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各項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 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1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38134號 財產所有人:詹儒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坪林區 │大粗坑│九芎坑│9-2 │林│854 │36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台北市水源特定區保護計畫 保安保護區 │ ├─┼───┼────┬───┬───┬──────┬─┬─────┬──────┬────────┤ │2│新北市│坪林區 │大粗坑│九芎坑│12-8 │林│28593 │36分之1 │470,000元 │ │ ├───┼────┴───┴───┴──────┴─┴─────┴──────┴────────┤ │ │備考 │台北市水源特定區保護計畫 部分公墓用地部分保 │ ├─┼───┼────┬───┬───┬──────┬─┬─────┬──────┬────────┤ │3│新北市│坪林區 │大粗坑│九芎坑│13-14 │林│14099 │36分之1 │240,000元 │ │ ├───┼────┴───┴───┴──────┴─┴─────┴──────┴────────┤ │ │備考 │台北市水源特定區保護計畫 保安保護區 │ ├─┼───┼────┬───┬───┬──────┬─┬─────┬──────┬────────┤ │4│新北市│坪林區 │大粗坑│九芎坑│14-10 │林│28481 │36分之1 │470,000元 │ │ ├───┼────┴───┴───┴──────┴─┴─────┴──────┴────────┤ │ │備考 │台北市水源特定區保護計畫 保安保護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06年2月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9-2、13-14、14-1│ │ │0地號土地其上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2-8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墳墓。 │ │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 │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 │ │三、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數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各項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 法分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 └────┴────────────────────────────────────────────┘ 標別:3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14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38134號 財產所有人:詹儒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坪林區 │大舌湖│樟空子│21-18 │林│12230 │36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台北市水源特定區保護計畫 保安保護區 │ ├─┼───┼────┬───┬───┬──────┬─┬─────┬──────┬────────┤ │2│新北市│坪林區 │大舌湖│樟空子│27 │建│1009 │72分之1 │60,000元 │ │ ├───┼────┴───┴───┴──────┴─┴─────┴──────┴────────┤ │ │備考 │台北市水源特定區保護計畫 保安保護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06年2月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1-18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 │ │林、道路、茶園;27地號土地上有樟空子路3號建物、道路。 │ │ │二、債權人於106年2月24日具狀陳報:21-18地號上之茶園為土地共有人詹○王種植;2│ │ │7地號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區樟空子路3號建物亦為共有人詹○王居住使用。 │ │ │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 │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數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等各項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陸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辯先│ │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