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17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8月28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廖文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175號(法院案號:106年司執新 字第21831號)債權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廖文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 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 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 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 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 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831號 財產所有人:廖文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民富 │ │890 │空│17.03 │50分之4 │1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中和區 │民富 │ │909 │空│172.58 │4分之1 │5,4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於民國106年4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債權人、地政人員現場陳稱:本件拍賣909│ │ │地號土地座落於中山路3段114巷26弄3號前至同巷弄11之3號間之既成巷道,而其中11之│ │ │3號建物之圍牆有部分佔用;890地號土地係在中山路3段114巷26弄1號前之既成道路等情│ │ │,拍定後均不點交。 │ │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 │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3•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通知,嗣程序完備後│ │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4•本件拍賣標的經查909地號土地係中和都市計畫案 (62年10月5日)之範圍內、890地 │ │ │號土地係變更中和都市計畫 (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83年3月12日)之範圍內,使用分區│ │ │分別為:住宅區、乙種工業區,其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土地相關形狀、臨路│ │ │情形、坡度等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 │ │5•本件拍賣標的之不動產,經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尚查無曾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 │ │需地或用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6•本件若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或本公司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 │ │異議。 │ │ │7•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8•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伍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 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