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7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8月28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莊義治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76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壯字 第11914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 莊義治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 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 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 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 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 。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 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 ,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76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19144號 財產所有人:莊義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大智 │ │319-1 │道│7.08 │20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大智 │ │326 │道│355.20 │20分之1 │2,2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六張小段301地號 │ ├─┼───┼────┬───┬───┬──────┬─┬─────┬──────┬────────┤ │3│新北市│三重區 │大智 │ │326-1 │道│0.44 │2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三重區 │二重 │ │575 │道│27.25 │40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二重埔段大有小段175-57地號 │ ├─┼───┼────┬───┬───┬──────┬─┬─────┬──────┬────────┤ │5│新北市│三重區 │二重 │ │596 │道│97.40 │40分之1 │2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二重埔段大有小段175-56地號 │ ├─┼───┼────┬───┬───┬──────┬─┬─────┬──────┬────────┤ │6│新北市│三重區 │二重 │ │596-1 │道│1.85 │4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三重區 │二重 │ │602 │水│113.82 │40分之1 │3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二重埔段大有小段171-2地號 │ ├─┼───┼────┬───┬───┬──────┬─┬─────┬──────┬────────┤ │8│新北市│三重區 │二重 │ │603 │道│61.19 │40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二重埔段大有小段171-117地號 │ ├─┼───┼────┬───┬───┬──────┬─┬─────┬──────┬────────┤ │9│新北市│三重區 │三和 │ │713-1 │建│4.64 │48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319─1地號位於六│ │ │張街116號建物門口小塊空地。326地號位於六張街118號至132號建物門前空地。326│ │ │─1地號位於六張街116號門前小空地。575地號位於頂崁街206巷口之公益彩券前小塊空地│ │ │。596地號位於頂崁街204號到198號建物前道路用地。596─1地號位於頂崁街201巷│ │ │口、204號建物前網狀線。602、603地號位於頂崁街196號至188號建物前道路地。7│ │ │13─1地號位於捷運三重國小站前三和路3段30號對面道路 (外線道)。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 │ │ │、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 │ │2•本件713─1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業經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設定地上權,使用空│ │ │間為自地面下5公尺至50公尺之範圍,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拍賣標的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 │ │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 │ │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資料屬公開資訊,已開放個人可經由新北市政府城鄉服│ │ │務網查詢最新資料;如需使用分區證明書亦可者線上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書,線上繳費,有需要之投標│ │ │人應自行查詢。 │ │ │5•本標土地目前均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 │ │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公司或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壹拾萬貳仟捌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 │ │ 無法分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參萬元。 │ │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 │ │ │  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