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106北金職七字第3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北金職七字第35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子字第2528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謝素貞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3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5284號 財產所有人:謝素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松山區 │西松 │三 │415 │道│48 │4分之1 │2,79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松山區 │西松 │三 │416 │建│123 │4分之1 │7,12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北市│松山區 │西松 │三 │415-1 │道│23 │4分之1 │1,3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83 │臺北市松山區西│4層樓 │露台:10.03 │ │ 全部 │1,170,000元 │ │ │ │松段三小段416 │加強磚│三層:79.50 │ │ │ │ │ │ │地號 │造 │合計:89.53 │ │ │ │ │ │ │--------------│ │ │ │ │ │ │ │ │台北市松山區八│ │ │ │ │ │ │ │ │德路四段72巷10│ │ │ │ │ │ │ │ │弄1號三樓 │ │ │ │ │ │ │ ├──┼───────┴───┴───────────┴─────┴────┴─────────┤ │ │備考│ │ ├─┼──┼───────┬───┬───────────┬─────┬────┬─────────┤ │2│3197│臺北市松山區西│ │第3層增建:6.51 │ │ 全部 │80,000元 │ │ │ │松段三小段416 │ │合 計:6.51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松山區八│ │ │ │ │ │ │ │ │德路四段72巷10│ │ │ │ │ │ │ │ │弄1號三樓增建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在場第三人邱曾金寶(即本件債人借款保證人邱怡嘉之祖母)陳稱,房子現由其居住使用,已居│ │ │住50年,故拍定後不點交。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415─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松山區│ │ │八德路4段72巷10弄1號前一半的道路用地,415地號土地亦於上開門牌旁的一半道路用地。│ │ │二、另依本件拍賣標的3197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號係水平及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106年5月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636777900號函覆,廚房部分予以拍照存證處理,陽│ │ │台部分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人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5年1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0530890│ │ │200號函覆,自93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5年1月29日會輻字第│ │ │105000163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 │山分局105年2月3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530378400號函覆,自103年9月29日│ │ │起迄今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5年2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5│ │ │6603200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 │ │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陳報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