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九字第18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九字第182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竹字第33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李允璇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18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350號 財產所有人:李允璇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忠義 │ │50 │建│3668.73 │10000分之98 │3,8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387│桃園市桃園區忠│10層樓│二層:94.13 │陽台12.18 │ 全部 │4,200,000元 │ │ │ │義段50地號 │房鋼筋│合計:94.13 │、雨遮0.64│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民│造、住│ │ │ │ │ │ │ │有十五街16號2 │家用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71、2475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一併查封 │ ├─┼──┼───────┬───┬───────────┬─────┬────┬─────────┤ │2│2343│桃園市桃園區忠│10層樓│一層:22.50 │ │100分之1│480,000元 │ │ │ │義段50地號 │房鋼筋│合計:22.5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民│造、管│ │ │ │ │ │ │ │有十五街2號 │理員室│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75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法院於105年5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2387建號建物係其自行居住使│ │ │用,該建非海砂屋、輻射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沒有非自然死亡事件,有兩個房間會漏水等語│ │ │。經執行人員檢視,建物大門旁陽台,經加裝窗戶封條,債務人表示因陽台下雨會積水,所以加裝窗│ │ │戶釘死,無增建。另據假扣押債權人陳報,2387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無出租或分租│ │ │他人使用,亦無增建,並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自然│ │ │死亡之情事);惟屋內每遇下雨則有輕微漏水情形,有其陳報狀在卷可稽。本件2387建號建物拍 │ │ │定後點交,惟2343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建物有關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 │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於查封時未獲得現住人之具體回應,雖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主動陳報,│ │ │惟僅債權人具狀陳報查無上開事項。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 │ │與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至現場查│ │ │訪,多方蒐集資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 │ │ │3•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 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 │ │標人注意。 │ │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5•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 │ │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