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發文字號:106雄金職辰字第23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雄金職辰字第237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修字第1086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陳照易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9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雄金職字第23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864號 財產所有人:陳照易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000│高雄市大寮區大│見使用│1層 :208.59 │ │ 全部 │2,080,000元 │ │ │ │寮段芎蕉腳小段│執照三│3層 : 38.71 │ │ │ │ │ │ │1848地號 │層樓 │2層 :188.64 │ │ │ │ │ │ │--------------│ │第1層夾層: 41.93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三│ │合 計:477.87 │ │ │ │ │ │ │隆路571巷8號( │ │ │ │ │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06年3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稱執行標的已出租,2樓出租予劉啟銘,租期自民│ │ │國104年10月1日起至109年8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貳仟伍佰元;1樓出租予易銘國│ │ │際有限公司,租期自民國104年5月2日起至109年3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 │另據債務人稱該建物會漏水,經檢視該建物牆壁有多處裂痕。嗣於106年5月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 │ │狀陳報:債務人於106年3月27日查封時陳述,本案執行不動產現分別由第三人劉啟銘、易銘國│ │ │際有限公司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又本建物座落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 │ │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三、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 │海砂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六、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 │ │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七、本件建物部份依鑑價報告所載照片,部份建物被鐵皮屋遮蔽,該鐵皮屋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 │ │注意。 │ │ │八、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應提│ │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