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17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175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新字第2183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廖文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7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831號 財產所有人:廖文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民富 │ │890 │空│17.03 │50分之4 │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中和區 │民富 │ │909 │空│172.58 │4分之1 │4,3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於民國106年4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債權人、地政人員現場陳稱:本件拍賣909│ │ │地號土地座落於中山路3段114巷26弄3號前至同巷弄11之3號間之既成巷道,而其中11之│ │ │3號建物之圍牆有部分佔用;890地號土地係在中山路3段114巷26弄1號前之既成道路等情│ │ │,拍定後均不點交。 │ │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 │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3•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通知,嗣程序完備後│ │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4•本件拍賣標的經查909地號土地係中和都市計畫案 (62年10月5日)之範圍內、890地 │ │ │號土地係變更中和都市計畫 (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83年3月12日)之範圍內,使用分區│ │ │分別為:住宅區、乙種工業區,其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土地相關形狀、臨路│ │ │情形、坡度等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 │ │5•本件拍賣標的之不動產,經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尚查無曾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 │ │需地或用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6•本件若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或本公司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 │ │異議。 │ │ │7•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8•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肆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