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八字第12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9月15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黃凱威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板金職八字第128號(法院案號:105年司執衷 字第86205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黃凱威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 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 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 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 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 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2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86205號 財產所有人:黃凱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秀山 │ │156 │建│233.11 │2340分之468 │17,1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秀朗段尖山腳小段139-20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101│新北市中和區秀│5層樓 │一層:147.10 │平台17.91 │ 全部 │2,120,000元 │ │ │ │山段156地號 │鋼筋混│合計:147.1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立│、住家│ │ │ │ │ │ │ │人街14巷6號 │用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106建號 │ ├─┼──┼───────┬───┬───────────┬─────┬────┬─────────┤ │2│5863│新北市中和區秀│5層 │第一樓層未登記部分: │ │ 全部 │1,410,000元 │ │ │ │山段156地號 │ │   60.34 │ │ │ │ │ │ │--------------│ │合計:60.34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立│ │ │ │ │ │ │ │ │人街14巷6號未 │ │ │ │ │ │ │ │ │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法院現場測量時,第三人林文龍在場陳稱,伊係向原所有│ │ │權人李榮華承租使用,租期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1日止 (租賃期間係在104│ │ │年4月28日設定抵押權之後),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0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除去(尚未│ │ │確定),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 │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 │ │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 │ │增建部分係違建,且佔用新北市中和區秀山段165地號與177地號之土地 (佔用權源不明),得 │ │ │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陸拾玖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 │ │ 無法分辯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