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105桃金職一字第23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5桃金職一字第239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玄字第586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蕭家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1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桃金職字第239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58634號 財產所有人:蕭家亮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59 │旱│427.00 │108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61-11 │旱│31157.00 │192分之17 │10,69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61-13 │旱│2728.00 │36分之1 │310,000元 │ │ ├───┼────┴───┴───┴──────┴─┴─────┴──────┴────────┤ │ │備考 │ │ ├─┼───┼────┬───┬───┬──────┬─┬─────┬──────┬────────┤ │4│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118-1 │溜│2144.00 │17280分之332│170,000元 │ │ ├───┼────┴───┴───┴──────┴─┴─────┴──────┴────────┤ │ │備考 │ │ ├─┼───┼────┬───┬───┬──────┬─┬─────┬──────┬────────┤ │5│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120-2 │旱│688.00 │36分之1 │190,000元 │ │ ├───┼────┴───┴───┴──────┴─┴─────┴──────┴────────┤ │ │備考 │ │ ├─┼───┼────┬───┬───┬──────┬─┬─────┬──────┬────────┤ │6│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122 │旱│23447.00 │36分之1 │2,530,000元 │ │ ├───┼────┴───┴───┴──────┴─┴─────┴──────┴────────┤ │ │備考 │ │ ├─┼───┼────┬───┬───┬──────┬─┬─────┬──────┬────────┤ │7│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17 │建│1266.00 │72分之1 │170,000元 │ │ ├───┼────┴───┴───┴──────┴─┴─────┴──────┴────────┤ │ │備考 │ │ ├─┼───┼────┬───┬───┬──────┬─┬─────┬──────┬────────┤ │8│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18 │建│887.00 │72分之1 │130,000元 │ │ ├───┼────┴───┴───┴──────┴─┴─────┴──────┴────────┤ │ │備考 │ │ ├─┼───┼────┬───┬───┬──────┬─┬─────┬──────┬────────┤ │9│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43 │溜│672.00 │2565分之88 │100,000元 │ │ ├───┼────┴───┴───┴──────┴─┴─────┴──────┴────────┤ │ │備考 │ │ ├─┼───┼────┬───┬───┬──────┬─┬─────┬──────┬────────┤ │1│桃園市│龍潭區 │銅鑼圈│ │282 │田│2485.00 │36分之1 │280,000元 │ │0├───┼────┴───┴───┴──────┴─┴─────┴──────┴────────┤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法院於105年10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 │ │陳稱,59地號土地係道路(無路名)、雜草,位於高楊北路102號旁邊;61─11地號土地係賽│ │ │車場、菜園、二層混凝土造建物 (高楊北路374巷8號);61─13地號土地其上種植茶樹數棵 │ │ │、樟樹數棵;118─1地號土地係池塘;120─2地號土地其上有一層磚造無門牌建物;122│ │ │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數棟 (高原村大庄14鄰3號等);217、218地號土地其上有雜草、雜樹 │ │ │、空地、三合院建物 (磚造一層、門牌為大庄19號);243地號其上係雜草;282地號係茶園 │ │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等,且作物、建物、定著│ │ │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2•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至現場查明。 │ │ │3•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 (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租地耕作、租地 │ │ │建屋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 │ │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 │ │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 │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 │ │4•本件59、61─11、61─13、122、282地號土地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 │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 │ │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 │ │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5•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捌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