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世字第4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世字第46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丑字第134384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明璋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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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中金職字第46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34384號 財產所有人:李明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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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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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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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         │建│97        │12分之1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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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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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1       │田│50        │12分之1     │2,6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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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2       │建│73        │12分之1     │11,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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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3       │田│195       │12分之1     │11,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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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4       │建│207       │12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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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5       │建│265       │12分之1     │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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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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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6       │建│356       │12分之1     │6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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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7       │建│278       │12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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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8       │田│44        │12分之1     │2,6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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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9       │建│61        │12分之1     │11,000元        │
│0├───┼────┴───┴───┴──────┴─┴─────┴──────┴────────┤
│  │備考  │                                                                                      │
├─┼───┼────┬───┬───┬──────┬─┬─────┬──────┬────────┤
│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41-10      │建│13        │12分之1     │2,600元         │
│1├───┼────┴───┴───┴──────┴─┴─────┴──────┴────────┤
│  │備考  │                                                                                      │
├─┼───┼────┬───┬───┬──────┬─┬─────┬──────┬────────┤
│1│臺中市│東勢區  │石圍墻│石圍墻│259-10      │旱│20        │全部        │11,000元        │
│2├───┼────┴───┴───┴──────┴─┴─────┴──────┴────────┤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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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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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農業區,均未訂定三七五租約。                                │
│        │二、本案執行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除241─3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果園,種│
│        │植火龍果、241─5地號土地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木林外,其餘標的均為雜草│
│        │、雜木林。                                                                              │
│        │三、本件除259─10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依法如有不能點交之情│
│        │事者,法院得不點交外,其餘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共有人就其共有部分有優先│
│        │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標的買受。              │
│        │四、本件無抵押權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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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萬肆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