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八字第7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八字第73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志字第8305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李章夫、李林香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73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83051號 財產所有人:李林香珠、李章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成功 │ │1345 │建│0.77 │全部 │8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蘆洲區 │民族 │ │415 │建│87.40 │全部 │7,36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蘆洲區 │集賢 │ │501 │旱│46.94 │10000分之484│20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蘆洲區 │光明 │ │466 │旱│43.55 │2分之1 │1,84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575 │建│1261.80 │10000分1060 │12,160,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798 │建│31.76 │48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800 │建│38.28 │48分之17 │1,150,000元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801 │建│176.17 │48分之17 │5,250,000元 │ │ ├───┼────┴───┴───┴──────┴─┴─────┴──────┴────────┤ │ │備考 │ │ ├─┼───┼────┬───┬───┬──────┬─┬─────┬──────┬────────┤ │9│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802 │建│96.59 │48分之17 │3,120,000元 │ │ ├───┼────┴───┴───┴──────┴─┴─────┴──────┴────────┤ │ │備考 │ │ ├─┼───┼────┬───┬───┬──────┬─┬─────┬──────┬────────┤ │1│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803 │建│78.92 │48分之17 │2,360,000元 │ │0├───┼────┴───┴───┴──────┴─┴─────┴──────┴────────┤ │ │備考 │ │ ├─┼───┼────┬───┬───┬──────┬─┬─────┬──────┬────────┤ │1│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804 │建│126.18 │48分之17 │3,760,000元 │ │1├───┼────┴───┴───┴──────┴─┴─────┴──────┴────────┤ │ │備考 │ │ ├─┼───┼────┬───┬───┬──────┬─┬─────┬──────┬────────┤ │1│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852 │建│728.05 │30000分之6 │20,000元 │ │2├───┼────┴───┴───┴──────┴─┴─────┴──────┴────────┤ │ │備考 │ │ ├─┼───┼────┬───┬───┬──────┬─┬─────┬──────┬────────┤ │1│新北市│蘆洲區 │民生 │ │865 │建│15.01 │全部 │1,280,000元 │ │3├───┼────┴───┴───┴──────┴─┴─────┴──────┴────────┤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三重區成功段1345號係位於三重區成功路108巷12之1號│ │ │與12號交接處前方之空地;蘆洲區民族段415號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300號旁道路一半至民族│ │ │路298巷1、3、5號前面止之道路;蘆洲區集賢段501地號係位於蘆洲區中興街55號旁之道│ │ │路外圍;蘆洲區光明段466地號係位於蘆洲區正和街96巷52、50號與40、42號間之道路│ │ │;蘆洲區民生段575地號上有門牌蘆洲區民義街70、72號及68巷1號等多棟建物;蘆洲區民│ │ │生段798地號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327巷13弄12號旁邊增建(類似車庫)的後方土地;蘆洲│ │ │區民生段800地號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327巷13弄8、10號與7、9號間之道路;蘆洲區民│ │ │生段801地號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327巷13弄2、6號與1、3、5號間之道路;蘆洲區民生│ │ │段802地號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293號與295號間之道路;蘆洲區民生段803、804地號│ │ │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327巷11弄1、3、5號與2、6、8、10、12號間之道路;蘆洲區民│ │ │生段852地號上有門牌蘆洲區民族路372、374、376、378、380、382號等多棟│ │ │建物;蘆洲區民生段865地號係位於蘆洲區民族路386號後面之道路、386號增建部分占用;│ │ │上開地上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請拍定人自理。 │ │ │2•本件拍賣標的1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另本件拍賣標的415地號及865地號,現為│ │ │既成道路使用,其餘標的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柒拾參萬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除466地號及798地號外,其餘標的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 │ │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 │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又倘有租地建屋或設定地上權之情形,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於│ │ │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定後尚需相當時間調查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意願,且若遇有優先承買權是否存在爭執,應│ │ │候該爭執確定後始可決定是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或撤銷拍定,請拍定人注意。 │ │ │七、本標本件拍賣標的415地號及865地號土地目前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 │ │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公司或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或本公司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 │ │得異議。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及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及法│ │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