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20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202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祿字第196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劉木文 (原名: 張木文)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0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9632號 財產所有人:劉木文(原名:張木文)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長堤 │ │614 │空│43.06 │156分之1 │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永和區 │長堤 │ │615 │空│57.02 │78分之1 │105,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永和區 │長堤 │ │616 │空│2.33 │156分之1 │2,5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永和區 │長堤 │ │617 │空│32.73 │156分之1 │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執行人員於106年3月23日會同中和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經債權人之代理人導往至現場│ │ │,地政人員稱拍賣標的土地現位於永和區成功路一段117巷2號建物處,有鐵皮圍牆環繞包圍(目 │ │ │測建物為一層樓)。其中617地號位於面對上述門牌建物之左後方,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圍牆 │ │ │內之空地、部分為圍牆外之停車場。另614、615、616地號均相連,為面對上述門牌建物之│ │ │右後方,部分為該建物占用,部分為圍牆外之停車場。前開地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 │且非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買受人應自行解決土地利用之相關問題,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如有土地法第104條│ │ │、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民法第426條、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 │ │或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共有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行使後,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如本件標的拍定後,就是否存有優先承買權或其次序發生爭執時,則應循訴訟程序解決,而法院將待│ │ │該訴訟確定後,使續行後續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 │ │三、依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6年3月31日新北永工字第1062038738號函,拍賣標的6│ │ │14、615、616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617地號之使用分區為「住│ │ │宅區」。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 │ │ │四、另就本件標的土地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均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並│ │ │請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法院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 │ │ │四、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 │ │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